我市实行商品房售价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02 10: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6

  今年3月15日开始,我市将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其销售价格均须进行备案。

  据介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前须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报备资料齐全后,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成本测算,如发现成本明显超过行业平均成本、价格明显虚高的,将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区域均价予以核减,并责令申报企业进行修正;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无疑义后出具“备案函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函复”到房管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资料时不得虚报成本、虚高定价;备案销售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半年内价格最多可自行上浮3%,半年后价格涨幅超过3%的,应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销售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备案价格。向购房者明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区位、面积、价格、附属房价格及最终每套房屋总价格等相关资料,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同时,严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合同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不得超出备案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追加商品房价格。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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