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商家不履行价格承诺按欺诈查处

发布时间:2016-11-02 10:5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3

  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界定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通知执行初期以教育为主,如有典型事例,仍将被课以罚款,并将通过媒体曝光。

  《通知》规定,经营者作出的有关商品价格的具体确定的承诺,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承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承诺;经营者作出承诺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作出的承诺应当严格履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依法按价格欺诈行为认定处理。

  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后,如果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这类商品的,按照不履行承诺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提出或者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经营者需履行承诺时,经营者应当在本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消费者能够清楚知晓的方式发布告示,对经营者承诺期内购买相同商品的所有消费者履行承诺。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价格赔偿责任的,不受经营者设定的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的条件限制;经营者公开履行价格退赔承诺时,可以在履行承诺的告示中规定合理期限,但该期限自告示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天。期满因消费者没有提出而致使经营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其未能退的金额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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