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

发布时间:2016-11-02 11:0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8

  日前,我市教育部门出台《关于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对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办学机构要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未经审批不准擅自扩大办学范围,不准与学历教育性质的高职校、中职校联合办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教育培训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举办卫生、幼教专业学历教育。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以举办卫生类自考助考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招收在职医护人员或国民教育护理类在籍学生。

  同时,切实规范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任何单位在宣传和广告中不准诋毁同行,不准违背《广告法》规定宣称行业第一,不准搞虚假承诺,不准没有依据、不负责地签订所谓就业协议,不准举办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挂钩的相关活动。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卫生类自考助考单位,在招生、广告宣传和就学协议上必须注明自考助学性质。

  《意见》还明确各办学机构必须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点设点办学,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确需增设教学点的,在符合安全、消防规定的前提下,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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