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 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医保费,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医保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保待遇,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调减医保费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此次调整,适当调减医保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调减的资金用于门诊统筹。
缴纳的医保费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3%调整为2.5%;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2.8%;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比例由4.2%调整为3.7%;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由6%调整为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划入比例由7%调整为6%。
另外,适当拓展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的基础上,扩大到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调整市内住院起付标准
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准备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调整门诊统筹办法
调整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部分门诊慢性病)办法,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
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按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分别按65%、50%执行。
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暂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参保人员应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在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当统筹年度内就医购药的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后,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类药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选择之外的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且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在原仅限慢性病用药的基础上增加医保甲类药品。参保人员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爱心医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和A类定点零售药店,按70%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按60%补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50%补助。69周岁(含)以下、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上述基础上补助比例分别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
一个统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元。在此基础上,三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15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000元、一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