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2 11: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1

  省长李学勇近日签发第75号政府令,发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我省应对突发事件有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应急监测和预警是减少突发事件危害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质灾害等监测,并按照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应依法组织先期处置,较大事件由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处置,重大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处置,跨区域的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处置。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保证运输线路通畅、重要物资及时调度、水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在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提供物质和人力支持。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城乡规模、人口状况、自然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完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如有需要,还应确定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

  政府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法》对政府应急权力行使设置了“八条高压线”,凡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应急疏散通道、避难场所、隔离治疗和观察场所或标志设置不明显,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都将被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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