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相关文件保障城市“三无”老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6-11-02 12: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三无”老人供养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意见》明确,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含社会福利机构内无户籍“三无”老人)为城市“三无”老人。

  《意见》规定,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同时,建立起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城市“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安排其去社会养老机构或就近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选择居家养老的,由所在街道、社区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建立起城市“三无”老人医疗保障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城市“三无”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将城市“三无”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制度内医疗费自付部分参照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当地医疗机构要减免城市“三无”老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和家庭病床出诊费等相关医疗费用。

  城市“三无”老人的申报,由其本人自愿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核实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各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对城市“三无”老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民政局予以纠正并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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