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11-02 12:2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0

  日前,市政府以徐政规〔2012〕6号文件发布《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7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就《办法》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责任监管分工明确

  据介绍,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土地刚性需求持续上升,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用地计划指标趋紧的同时,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不按期开工、竣工及闲置、浪费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不但影响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秩序的规范,同时也影响购房群众及时上房、及时办理土地证等。

  《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提供的服务及进行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发改、监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和制度完善

  《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实际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等费用;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全程跟踪管理工作中必须建立的8项制度,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批后公示制度、开竣工申报制度、动态巡查制度、提醒督促制度、审查把关制度、诚信管理制度和竣工用地验收制度。每一项制度都加强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对土地使用人的规范用地监管。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明晰

  《办法》规定,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等情况,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中对认定的闲置土地也有明确处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注销闲置且无偿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相关部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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