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新规 国有建设用地闲置2年无偿收回

发布时间:2016-11-02 12:2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6

  7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我市根据中央、部省精神,以及参考外地成熟做法,结合徐州实际,制定、发布了《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市首次针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制定的监管办法。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24条,就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全程跟踪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其中明确了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照出让总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首次提出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新手段,督促用地单位提高用地效率。

  什么是闲置土地?
  土地部分闲置超过30亩以上且中止开发满一年也算闲置土地

  据介绍,《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部分闲置,如绝对空闲地块超过30亩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也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认定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闲置满两年将无偿收回,满一年的征收20%闲置费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注销闲置且无偿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相关部门。”

  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批后公示制度
  方便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

  《暂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对于实行批后公示制度中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范围、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条件等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购房群众知情权。

  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
  按照成交价5%—10%收取保证金

  “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主要是为约束土地使用权人能够按时开工、竣工,提高用地效率的创新举措之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出让的工业用地,将按照成交价款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照成交价款的5%收取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受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出让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

  未按时开工和未能通过用地竣工验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有不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购置新地

  国土资源部门还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或者有违规违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

  凡具有不诚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3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购置新的土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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