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职工退休申报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6-11-02 12:2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3

  8月13日从市人保局获悉,我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职工档案管理、规范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重申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参保人员提出的退休申请、提交原始资料的规定,并明确弄虚作假骗取养老金的处理意见。

  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档案中的工种、年龄、工龄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退休待遇。凡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业务需要将职工档案带出单位时,一律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传递。任何个人不得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严禁任何人涂改、圈划、抽取、撤换职工档案资料,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他人)的档案或利用档案资料营私舞弊。凡未按上述规定携带职工档案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的,相关职能机构不予受理。

  企业职工应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前月向单位提出退休申请,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告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收到职工本人退休书面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向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应及时告知参保职工审核结果。参保人员的退休时间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的申报时间确定。

  按规定,对丢失、更改职工档案、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在整改期间所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承担。参保个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办理退休、骗取养老金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参保人员办理好退休手续后,其退休审批时认定的出生时间不再更改。确因历史原因造成身份、缴费年限、折算年限等未予认定或因缴费基数有误,造成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减少的,经严格审查原始资料,重新核定的养老金从当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参保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带来的损失,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及时申请,用人单位无故拖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带来的损失,由所在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时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应当在2个月之内补充完毕,逾期需重新申报,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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