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区禁止燃煤工作

发布时间:2016-11-02 13:3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3

近日,我市发布关于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市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取缔、拆除或整治市区范围内的燃煤设施,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区禁止燃煤工作,确保市区煤烟型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禁燃区域包括:主城区北三环、西三环、南三环及迎宾大道(老104国道)、新104国道、金港路(与北三环交界)外延两公里以内区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上述区域以外部分自行设定禁燃区域。徐州高新区(大学路、珠江路、长安路、三环南路以内区域)。贾汪区(公园南路、徐贾铁路、贾青路、凤鸣漙西路、贾汴路以内区域)。

在11月30日之前,对禁燃区域内暂不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或供汽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燃煤设施,实施限期改燃清洁燃料;对禁燃区域内已纳入关停转迁范围或能够实行集中供热替代和其它能源替代的燃煤设施,实施限期拆除;对禁燃区域内未列入上述改燃和拆除范围的现有燃煤锅炉(设施),均按治理要求实施改燃或拆除;对禁燃区域内关系重大民生项目的企业燃煤锅炉,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暂时保留。

根据进度安排,8月15日前,鼓楼区、泉山区、云龙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禁燃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小作坊)、饮食娱乐业使用的食堂灶、茶水炉、饮食炉灶和洗浴行业使用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燃、拆除或采取集中供热替代, 8月16日起停止使用燃煤。

9月30日前,鼓楼区、泉山区、云龙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禁燃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改燃或采取集中供热替代,10月1日起停止使用燃煤。市政府要求年底前实施关停转迁的企业燃煤锅炉可宽限到12月1日。

11月30日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及贾汪区禁燃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设施)完成改燃、拆除等工作,12月1日起,全面达到禁止燃煤要求。

据了解,实施改燃的燃煤设施,须改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实施拆除的燃煤设施,须拆除相关设施,清理煤炭堆场,并分别通过市环保局、铜山区环保局、贾汪区环保局验收。

另外,纳入实施拆除和改燃的燃煤锅炉,凡已在质监部门注册并取得锅炉使用证,且按照节点进度和整治标准要求完成拆除或改燃任务,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对完成改造任务的区政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逾期不能完成改造任务的使用锅炉企业,由市环保局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 上一篇:中央军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 上一篇:市慈善总会召开全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推进会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