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11-02 14: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3

3月6日,市食药监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相关事宜回答了网友提问。

  保障用药安全

  规范药店经营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药品零售企业2200家,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0家、门店520家,药品零售单体企业1680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提出的“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等指标要求,《办法》第二章分别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体企业、连锁企业门店有关机构人员的资格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并作出了详细规定。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对委托储存配送环节的药品质量控制存在空档,为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不设配送中心实行委托储存配送的,应委托我市的诚信等级A级以上(经省局评定)的批发企业配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信誉较好、管理较规范、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运输配送药品。

  据市食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药品零售单体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药店)目前存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多年来零距离开办药店的实践证明,将药店开设完全交给市场调节,已经造成了背离法律法规“合理布局”要求的结果,产生了一定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需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范。因此,《办法》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做法,规定新开药店与已开办的其他药店之间的可行进距离应不少于150米。

  人性化保障药店经营发展

  据了解,在药品连锁经营逐步发展、法律法规对药店经营要求更加严格的形势下,某些实力较弱的单体药店通过迁址、并入连锁企业等方式维持继续经营,此种情形属于许可事项变更,应当依法重新办理许可证。

  对于开办药店经营场所的面积要求,《办法》延续了“城区(含县城)不低于100平方米,乡镇区域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但是,对于多数城区(尤其是县城)在上述标准出台之前已经获得许可且一直未发生地址变更的单体药店,如果在直接转换为连锁企业门店形式的过程中,按照100平方米以上标准进行要求,将有大量药店被迫退出市场,对药品零售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未发生地址变动的加入连锁的药店,其经营场所最低面积标准将特别对待:60平方米。但是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其他管理机制的设置,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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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食药监局

  回答开办药店相关事宜

  问:零售药店之间可行进距离如何测量?

  答:如果是路同侧两店间距离,直线测量两药店之间内侧墙实际距离,为可行进距离;如果是路两侧,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问:已开办单体药店并入连锁企业,是否受距离限制?

  答:已开办药店并入连锁企业不变更注册地址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程序办理,并且设在城区的其经营场所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应不低于40平方米,无距离限制;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需满足全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问:已开办单体药店并入连锁企业,原来单体药店的药品如何处理?

  答:零售单体药店并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原来的零售单体药店已购进的药品应逐一统计(一式三份,原来的单体药店、新开办的连锁门店和当地药监部门各一份),新开办的连锁门店应接纳并经验收合格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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