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价格下调

发布时间:2016-11-02 14:4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30

11月3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明确2014-2015年冬季采暖期,市区居民集中采暖用汽销售价格由170元/吨降低为160元/吨,其中热力生产企业与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实际含税结算价格,由150元/吨降低为140元/吨,每吨下调10元。政府财政补贴20元/吨,保持不变。

供暖价格为什么下调?

根据今年煤炭价格下降的实际情况,经对我市热力生产企业成本核算,蒸汽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为把煤炭价格下降所带来供暖成本降低的红利最大程度让利于百姓,经市政府批准,在保持对居民供暖政府补贴20元/吨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物价部门相应降低市区居民采暖用汽价格,蒸汽实际结算价格每吨由150元降低至140元,下调10元,降幅6.67%。

首次进行价格监督考核

市价格部门要求,各热力生产企业须按规定价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向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收取与价格相关的其他费用。同时,今年将对居民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首次把考核制度和财政补贴相挂钩,将各热力企业的价格执行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兑现供暖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采暖用汽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即:热力生产企业与小区供暖单位(物业公司)的售汽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居民采暖到户价格,由各小区供暖单位(物业公司)根据本小区当年采暖实际发生的用水、用电、用汽及供暖人员工资等费用与用户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协商确定。

预收采暖费用相应下调

各物业小区预收款的预缴工作即将开始,市物价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冬热力生产企业蒸汽结算价格下调,各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必须按今冬蒸汽结算价格下调情况,相应下调本期预收的采暖费用,同时要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物价部门还强调,对去年因暖气费预收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今年补差的,应单独核算,并按相关要求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后向全体业主进行单独公示。否则,市物价局在接到价格举报后将会同市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物价部门提醒,居住小区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要求供暖经营单位按照市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监督并要求他们对供暖收支账进行公开,并依据相关计算公式,进行价格核算。凡发现价格违法问题,及时向物价部门投诉和举报。

加强供暖价格规范管理

为防止供暖方乱收费,市物价局对供暖小区价格行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各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可参照上一年度采暖期实际结算费用和本年度供暖价格下降的情况,向各采暖户预收本期采暖费用;二是对供暖单位结算价格规定了计费公式。对于供暖中发生的水、电、汽费用可据实核算进入成本;对供热单位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折旧等费用项目,规定了综合费率为6-10%;三是按表计费的小区实行两部制热价,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热费率相应作出了30%-60%的规定;四是按面积收费的小区,其收费范围按“统一、规范、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可协商确定;五是待供暖期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审定收费标准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不使用暖气或空置房

如何收费

物价部门表示,供暖小区居民使用暖气与水、电、燃气不同,暖气具有传导性。如果暖气使用率过低,会导致热网损耗率超出正常水平。根据这一客观实际,市物价局在去年就已明确供暖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可向不使用暖气的用户(包括空置房)收取一定的热损费。由于每个小区的情况不同,其具体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损耗率进行协商确定。在市政府相关立法文件公布前,可参照不超过30%标准协商。

同时,市物价局还在供暖价格政策文件中要求,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于过去的旧账已经结清,因此有关热损费收取问题只可当年收取,不得进行追溯。所收取的热损费,只可弥补今年暖气费用,不得另作他用,在结束期收支费用公示时,应将此项收入一并公示。

  • 上一篇:曹新平调研深入推进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
  • 上一篇:徐州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启用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