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15:3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期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10日上午,徐州地税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就徐州地区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这里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

新政策与之前的税收政策相比,主要发生几方面变化。

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采取了反列举的形式,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有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项目设置简化的辅助账。

明确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

焦点问题解答

问:哪些行业和研发活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文件规定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国家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二是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50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创新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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