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游的押金取不回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2-05 14:0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案情介绍:

    2000年1月20日,游客××来到了并不具备办理出国游业务资格的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该社为其办理赴澳大利亚商务旅游签证。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该旅行社在协助游客××办理商务旅游签证后,由游客××交付该社伍万元人民币费用,另外还要交5000元人民币给该社作押金,待赴澳大利亚旅游考察返回后,凭该社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退取押金手续。游客××依约交付给该社伍万元费用及5000元押金,于2000年7月3日赴澳大利亚旅游考察,10月3日回国。当其拿着该社的收款收据去办理退取5000元押金手续时,该社却没人接待,负责签约的该社总经理也不知去向。游客××到该社的上级主管部门交涉未果,自感受到该社的欺骗,遂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该社退回5000元人民币押金。

案例评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受理并查实:

  1.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不具备办理出国游业务资格,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

  2.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应退回其所交的押金5000元人民币。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游客××投诉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质量案依法审理终结后,鉴于该社在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严重违纪违规已被其上一级主管单位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该社总经理已被另立案处理和该社无能力承担退付5000元押金责任的事实,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示:

  旅游者在办理参团出国游时,应对旅行社进行咨询,一定要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去办理有关参团手续,并与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行使法律赋予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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