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确立服务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去年10月29日下午,彭先生委托李小姐为其在一家商务公司的旅行网预订当晚某大酒店的客房,共预订4间行政房和两间行政套房,合计当天房费10810元。因为入住人员最晚到店时间为当天18点,商务公司要求预订者提供信用卡担保,彭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商务公司。
由于李小姐预订时已过商务公司规定的最晚取消时间,网页提示“本订单最晚取消和修改时间已过,如预订此酒店,一经确认就不能取消或修改。如果客人没有入住,将扣除首日房费。”李小姐在选择栏目上予以打勾确认。
网上预订完成后,商务公司随即通过电话与李小姐联系,确认无误后生成两份网页订单,向酒店预订相应房间并将情况告知彭先生。
之后,彭先生致电商务公司,称因情况发生变化要求退订房间,商务公司当即表示无法退订。事后,登记的客人未实际入住,彭先生也未向商务公司和酒店支付费用。经与酒店结算,商务公司在支付酒店9870元房费后诉至法院,要求彭先生依约赔偿房费损失10810元。
彭先生辩称,作为网上订单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己愿意承担订购方的所有权利义务,但并不清楚李小姐在预订时是否阅读清楚担保条款,故对担保条款的内容不予认可。自己已电话通知商务公司取消预订,因此不愿再支付房费。
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确立服务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双方约定系争订单不可取消和修改,因此,彭先生未实际入住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首日房费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彭先生赔偿商务公司经济损失9870元。(谢东旭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