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车中受颠簸撞击致伤 法院认定司机驾驶不当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5 15:2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3

  

    本市一对夫妇在宁波旅行途中,因车辆颠簸撞击,导致丈夫9级伤残。夫妇俩将上海旅行社和无锡汽车客运公司及其驾驶员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无锡汽车客运公司驾驶员张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包山水和房丽敏夫妇4.21万元,其公司对驾驶员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颠簸
    
    去年4月27日,包氏夫妇与上海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于同年5月10日参加上海旅行社组织的宁波一日游并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夫妇俩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日期,一大早坐上了由第三人张某驾驶的江苏号牌客车从上海出发。中午12时左右,客车行至宁波近东钱湖景区时,因颠簸致使包山水头部撞到车顶,腰背部撞击到座位扶手受伤,当即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急救,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次日,包山水由120急救车送到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包山水陆续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医治疗至同年9月23日。
    
    辨清责任
    
    审理中,上海旅行社确认先与驾驶员张某签订了包车合同,因张某和无锡客运公司是挂靠关系,该社又与无锡客运公司签订了包车合同。案发后,上海旅行社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包山水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包山水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9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6个月。肇事客车登记在无锡客运公司名下。上海旅行社与无锡客运公司签订包车客运合同,用车时间为2009年5月1日至同年5月15日,从上海到宁波。驾驶员张某于同年5月5日与上海旅行社签订了包车客运合同书,确定包车行程及相关责任。
    
    驾车不当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驾驶员张某驾车不当,造成原告人身、财产受损,且无证据证明其系履行职务,应由张某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锡客运公司为涉讼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上海旅行社与包山水和房丽敏夫妇之间系合同关系,对包山水受伤无过错,包山水和房丽敏夫妇就包山水伤害向上海旅行社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与法相悖。(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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