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团友撞伤可向三方索赔 致损人、导游、旅行社须各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6-12-05 16:4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2010年底,尚某随某旅行社到外地旅游,旅行社导游吴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多游客争相拍照,导游吴某未提示大家注意安全。在拍照时,尚某被该团游客赵某撞下陡坡将脚摔伤,后经治疗痊愈。尚某咨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等费用应该向谁索赔?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不慎将尚某撞下陡坡摔伤,属于第三人侵权,应该由赵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的导游吴某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是旅行社的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侵权事故,应该由该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李某可以要求赵某和该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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