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遇麻烦你不必再徒叹“奈何”

发布时间:2016-12-05 16: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五一”长假将至,许多人都在准备外出旅游。从以往情况来看,游客随旅行社出游时,难免会发生一些常见但又争论不休的纠纷。但自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旅游纠纷的处理便有了明确的依据。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对你依法维权会有所启示。


  游客受到伤害
  旅行社应当担责


  【案例】去年11月8日,林小姐随一家旅行社前往广西桂林旅游。在返程途中,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被一辆货车撞击,致使林小姐头部、手臂受伤,为此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用1.7万余元。之后旅行社以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该事故由货车司机负全责为由,拒绝给予林小姐任何赔偿。为此林小姐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林小姐的全部损失。


  【说法】根据《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这就意味着,除了出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外,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过错,均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林小姐是在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到身体伤害的,这表明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就必须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事故是由于货车司机所引起,这对于旅行社来说并非是不可抗力,只能是旅行社在向林小姐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货车司机追偿的理由,而与林小姐无关。


  旅行社偷工减料
  应当予以退费


  【案例】去年11月20日,杨先生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西安双卧七日游旅游合同》。但在旅游中杨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合同有诸多不符,比如住宿不是约定的三星级宾馆,火车软卧变成了硬卧,途中被安排与其他旅行社的散客拼团、拼车游览景点等。为此杨先生要求旅行社给予双倍赔偿,之后因协商不成杨先生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虽未判令旅行社双倍返还差价,但责令旅行社向杨先生退回因降低标准、减少服务项目的相关费用。


  【说法】《规定》第十七条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擅自降低旅游服务标准,自然必须退费。但因该旅行社的行为只是偷工减料,而不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游客财物,因此不属欺诈,故杨先生不能主张双倍赔偿。


  不尽告知义务
  旅行社难辞其责


  【案例】去年12月1日,何小姐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海南双飞七日游合同》。这份由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写明:航班起飞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12时20分,逾期后果自负。当天,何小姐于11时40分到达机场,但却得知已不能再办理登机手续,因此无法成行。事后何小姐以旅行社事先并未向其告知应提前120分钟登机为由,要求旅行社退款,但旅行社却以“系何小姐自己迟到”且已约定“俞期后果自负”为由加以拒绝。最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旅行社向何小姐退费。


  【说法】《规定》第六条指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了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旅行社仅在合同中写明出游时间,而未告知何小姐必须提前120分钟登机,这显然是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果将此类损失归于不明真相的游客,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故其合同上所谓的“逾期后果自负”的规定依法无效。(通讯员 颜梅生&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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