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旅行社旅游合同违规案

发布时间:2016-12-05 16:4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案由】


  2009年6月至7月间,江西省旅游质监所连续接到游客对江西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经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游客所持合同未加盖旅行社印章,该旅行社所持合同加盖的是组团部印章而非法人印章,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以往所签合同大多如此。2010年,江西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


  江西省旅游局就旅游合同印章的认定问题请示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在批复中明确指出:“旅行社给游客的旅游合同不加盖印章,或者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上加盖部门、门市部等其他非法人印章,均应认定为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合同”。据此,按照《旅行社条例》第28条、第55条的规定,江西省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旅行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旅行社败诉,现该旅行社正在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为什么《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如何看待旅游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的问题。


  我国的《合同法》并没有对旅游合同的形式作出规定。但《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第28条同时规定了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14项内容。《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5条给予相应处罚。


  为什么《旅行社条例》要规定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阶段,部分旅行社通过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这些手段都是事先未经与旅游者协商达成合同,单方面约定或更改的行为。一旦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没有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投诉或者寻求司法救济时,会因缺乏证据而遭遇维权困难或者败诉的境况;此外,若不通过立法规定合同的形式,旅行社会可能拒绝订立书面合同,即使勉强签订书面合同,也可能使用含糊的表述,为旅行社单方面改变约定埋下伏笔。因此,要求旅行社签订包含规定内容的书面旅游合同,是当前应对现存问题较为有效的方法。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表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关于如何对待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的问题?本案并没有交代持有加盖组团部印章而非法人印章合同的旅游者最终是否成行。如果成行,笔者认为尽管旅游者所持合同形式上存在欠缺,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旅行社又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该旅行社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不成立为理由寻求免责,应按照《旅行社条例》第55条的规定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教授、旅游管理展业研究生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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