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旅游团乘车受伤 旅行社、车辆所属公司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05 17:5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家住上海的颜小姐在一次假期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谁料所乘车辆偶遇颠簸竟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留下伤残。在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颜小姐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车辆所属公司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18.2万余元。日前,杨浦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车辆所属公司各承担50%责任。

 

  2011年10月,颜小姐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前往浙江旅游。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又委托上海某运输公司承运游客。当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时,由于雨天积水漫平公路坑洼地,造成车辆突然颠簸,致坐在后排毫无防备的颜小姐震落在地,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事发后,颜小姐在浙江当地救治,后又回上海治疗。因对赔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颜小姐遂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旅游团的组织方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旅游团的承运方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杨小姐因该次事故,致第1腰椎椎体粉碎性骨折等,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系一起由机动车行驶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综合案情,可以认定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未尽到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上海某运输公司派遣车辆参加营运,未尽安全、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据此,法院确定两被告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参与度均为50%,应分别赔偿颜小姐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