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团游脚踝摔伤旅行社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05 18:0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2011年7月暑假期间,许女士和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许女士的女儿苗苗参加该旅行社举办的山东青岛儿童夏令营旅游项目。许女士说,合同签订后她向旅行社交了1500元旅游费。后来,苗苗和其他团员一道启程赴青岛参加夏令营活动。可是7月21日上午,她突然接到旅行社打来的电话,称她女儿在宾馆下楼的时候不慎摔了一跤,导致脚踝骨折。


  旅行社方面表示,苗苗在青岛受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医生也表示苗苗脚踝骨折伤势不重,用石膏固定休养就可以。后来经许女士统计,给女儿后续治疗的费用以及陪护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余元。不过旅行社认为公司尽到了救治义务,而苗苗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旅行社导游再尽职也不能一直盯着,所以拒绝后续赔偿事宜。无奈之下,许女士带着苗苗,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000元。


  在法庭上许女士认为,保障游客安全是旅行社的义务,连这点都无法办到还谈什么给游客带来快乐。旅行社则认为,事发原因主要是苗苗自己不小心,旅行社已经送苗苗进行治疗,所以不承担其他责任。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参加这次夏令营活动的旅游者均为未成年人,旅行社更应细致地安排旅游活动,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考虑到苗苗下楼不慎摔伤自己也有责任,法院酌情判处旅行社赔偿苗苗各项损失费用的70%,共计3500余元。 (宋芳科 苏晓斌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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