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无故减少旅游景点、降低标准等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05 18:2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暑假期间,家长朋友为了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快乐又有意义的假期,积极为孩子们报名参加一些既增长见识又休闲娱乐的旅游活动。有的旅行社为了招揽生意就推出了诸多优惠措施。然而,在实际的旅行中,有个别旅行社明显存在欺骗游客的行为,故意减少旅游景点、降低饮食居住标准,严重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游客权益,结果被游客告上了法庭。
    6月份的时候,一家名为东方明珠的旅行社在省市级的部分报纸上刊登了“海南七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玉带滩、兴隆热带植物园、温泉渔疗SPA、南湾猴岛生态景区、槟榔谷蚩尤部落、大东海、天涯海角、南山佛教文化苑。


    7月10日,李某、方某等22名中小学生报名参加了“海南七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2400元。7月19日,李某等学生乘汽车从武汉机场出发,20日抵达海口市银苑宾馆。到达后,东方明珠旅行社的导游许某(无导游证书)将李某等22名男女学生混合安排在该宾馆的4间客房休息。在22日、23日的游览活动中,因下大暴雨,东方明珠旅行社只安排李某等游览了玉带滩、兴隆热带植物园、温泉渔疗SPA、南湾猴岛生态景区4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李某等同学。


     旅游团游览活动结束后,旅行社的导游又擅自改变回途的交通工具,无故让游客长时间停留在火车站、汽车站。李某等同学返回后,认为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多次到旅行社处要求和赔礼道歉。旅行社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李某等22人所要求的数额。据此,李某等22人将东方明珠旅行社起诉到西峡县法院。西峡县法院审理后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李某等22人每人1400元。


    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同时,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由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服务合同。被告未按其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法官认为,被告在实际的旅游途中,无故减少游览景点,降低饮食居住标准等,即应相应减少服务费用。同时,被告安排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影响服务质量,导致原告方未能依合同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应降低收费标准。结合旅游服务的主要支出情况,本案调解被告赔偿原告每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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