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提示义务 旅行社被判赔钱

发布时间:2016-12-05 18: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快艇未加装安全措施  游客国外旅行中受伤


    冯先生夫妻二人在普吉岛旅行中,因乘坐的快艇“追浪”,船体剧烈颠簸,导致冯先生受伤,且伤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在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冯先生将北京阳光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旅行社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2013年5月17日,东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旅行社支付各项费用共计近12万元。(记者  李华)


    事件


    普吉岛浪漫之旅出意外


    2012年8月29日,冯先生夫妇与北京阳光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夫妻2人参加阳光假期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时间为2012年9月25日至10月1日,每人旅游费用为6300元。冯先生还通过该旅行社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


    旅游过程中,冯先生在与其他游客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快艇时,因行船速度过快,颠簸剧烈,导致冯先生受伤。


    经当地医院诊断,冯先生胸12椎体骨折。在当地医院治疗后,因伤没有参加余下的行程,其妻为照顾他,也未参加余下的行程。2012年10月1日,冯先生结束了普吉岛之旅,随旅行团回国。


    回国后,冯先生继续在北京市的医院治疗。


    起诉


    由于冯先生的伤情十分严重,并且耽误了很多工作,给家里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与旅行社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冯先生决定起诉。


    冯先生代理律师杨吉明说,在此事件中,旅行社一直不愿积极处理事件,除人身意外保险赔付了之外,对冯先生一直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并且,在此次事件中,也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冯先生的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因此,冯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退还旅游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调查


    船舱人满 只得坐在甲板上


    庭审中,旅行社一方提交了一份《东南亚出团通知》,其中提到“在出海搭乘快艇过程中,因快艇比较颠簸,请坐在船舱内,切勿坐船头或船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伤害!”
    旅行社称其将该通知发给了每位游客,据此证明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冯先生一方表示承认收到了该通知,但不认可据此就可以证明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当时快艇上人满了,不可能全都坐在舱内,且船头甲板也有固定座椅,说明前甲板可以坐乘客。”冯先生说。


    庭审


    原告方称 旅行社未妥善处理


    杨吉明律师庭上发言说:首先,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很明显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受伤是由于乘坐被告安排的快艇遇到大浪颠簸所致,那么由此就证明被告在行程安排中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当保证原告乘坐快艇时的人身安全。


    被告应当采取包括加装安全带、安排游客要坐在快艇中央等安全措施,但是被告这些措施均没有,反而安排原告乘坐在船头甲板上。


    其次,原告回国后,被告没有对原告采取任何安慰方式,也没有对原告的伤势进行过问。原告为了少花钱认为在家休养即可,但一周后由于伤情并未好转,才进入医院治疗。至于被告说由于耽搁而加重伤情,这只是被告一方的单方猜测。


    杨吉明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很明显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称 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被告在庭审中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坚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予以赔偿。


    其理由是:一是乘坐快艇追浪是一项娱乐活动,在当地已经开展好几年了,是一项特色旅游项目,主要是让游客体验快感,途中遇到大浪也属于是天灾不可抗力,不应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二是原告在回国后没有及时入院,而是过了约一周后才入院治疗,由于耽搁而加重了伤情,原告也有责任。


    法院判决


    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有义务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原告在搭乘被告安排的快艇过程中因颠簸剧烈而受伤,被告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虽在出团时向原告发出过安全风险提示,但被告安排的快艇前部设有固定座椅,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示原告不能在此落座,故不能据此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


    现原告向被告索赔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合法有据,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夫妇二人因原告受伤而未能参加旅游团余下的行程,其要求被告退还一半旅游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阳光假期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医药费24257.19元;赔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赔偿残疾赔偿金7293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旅游费用2000元;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20000元;支付鉴定费2250元及部分诉讼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 上一篇:中国妇女旅行社 被判赔20余万
  • 上一篇:旅游途中致伤残 旅行社过错当赔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