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致伤残 旅行社过错当赔

发布时间:2016-12-05 18: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游客旅游途中受伤状告旅行社案。


    2011年7月,李先生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广西6日游活动。不料中途司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大巴车侧翻,李先生身受重伤。经多家医院诊治,造成了4级伤残。李先生遂将旅行社告至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法庭上,旅行社同意赔偿,但认为李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称旅行社在车祸发生第一时间就把伤员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属。李先生后来在北京住院期间的所有花销都是由旅行社支付的,包括了住院费、复查费、手术费、伤残鉴定费、往返机票等,甚至还为李某请了护工进行24小时的陪护,已经花费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先生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原因是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过错。经核算,李先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5万余元,旅行社虽然已经垫付12万元,但其中仅有不到10万元属于法院核定的合理损失,除此之外,旅行社还应赔偿李先生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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