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旅行团漂流时致残,到底该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05 19: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陈先生本想去沩山漂流找个刺激,岂料在漂流过程中被甩了出去,锁骨被摔断。陈先生将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告上法庭。雨花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负40%责任,其他两家被告公司各负30%的责任。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7月29日,这一案件的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1年8月份,陈先生和朋友报了旅行社一起去沩山漂流。谁知由于水流太急,落差较大,在船体下落时,陈先生被抛出船外撞到岸边的岩石上,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达到九级伤残。随后,陈先生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理由将旅行社及漂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护理费等共11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漂流具有较高的风险,对自身的安全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决陈先生承担40%的责任,旅行社和漂流公司各承担30%的责任。由于旅行社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因此部分钱款由保险公司赔付。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认为并不合理,提起上诉。“陈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自我保护措施不当,没有按照安全提示抓紧、坐稳。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对陈先生的受伤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漂流本来就是一项高风险旅游项目,漂流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得并不完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游客在旅游时如果受伤,一定要保存好门票和旅游合同,受伤后尽可能通过拍照、找目击证人等方式来证明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他方的过错,并且立即报警,在治疗时也一定要保留好医药费用的清单。(记者任文婧 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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