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员工签出真合同 游客受伤起诉旅行社获赔

发布时间:2016-12-05 19: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人民网上海8月2日电 集体外出旅行是不少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而出门在外,稍不留心摔倒跌伤也是常有的事,一般碰到此类情况,找旅行公司负责本是理所应当。可因旅行受伤的周女士却碰到了一个难题,与周女士签订合同的熊某并非旅行公司员工,该公司对这一旅行合同完全不知情。近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熊某具有被告代理权的表象,故合同有效,最终判决旅行公司赔付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驳回了部分诉请。


    2011年5月,周女士所在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目的地为张家界。旅行第一日上午,用完早餐后,在上旅游车时,由于车辆停在了斜坡上,而恰逢雨后路滑,周女士在导游的催促中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女士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周女士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16万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其公司未曾与周女士所在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合同签订人熊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冒用了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旅行社认为原告摔倒完全是自身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虽然被告旅行社提出熊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但是旅游合同确实在被告实际经营地的三楼签署,旅游期间提供给原告方的旅游项目清单也印有被告名称,结合被告向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发票,这一系列客观事实已形成了签订人熊某具有被告代理权的表象。故由熊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上述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至于被告与熊某之间是否有纠纷,被告可另谋途径解决。而旅行中,旅游经营者未考虑旅客安全,将旅行车停泊在陡坡旁,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未尽谨慎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庭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守委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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