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海的刘先生一家跟团到泰宁游玩。因旅行社擅改行程,使刘先生错过与朋友的商务会面,他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按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17日上午游览寨下大峡谷,午餐后前往上清溪,次日上午前往大金湖。由于大峡谷游览时间较短,刘先生便约了当地朋友吃午饭谈一桩生意。然而,旅行社临时将大金湖和大峡谷的行程互换,而游览大金湖耗时近4个小时,令刘先生错过与朋友的商务会面。
刘先生向旅行社讨说法,旅行社称旅游合同中已写明“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景点游览先后顺序”等。
工商人员约谈了该旅行社负责人,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经协调,该旅行社向刘先生道歉,并修改了旅游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刘先生则象征性地收取了1元赔偿金。(邹小晶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