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随团旅游时摔伤 法院讯断观光社应担责40%

发布时间:2016-12-05 19: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年过七旬的卫大妈满心欢喜地和老伴踏上了开往东北的旅游专列,没成想刚到山海关,因为不慎摔伤,她的东北之行提前画上了不圆满的句号。


    随团旅游不慎摔伤


    2012年,卫大妈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为卫大妈夫妻俩提供夕阳红团“东北专列十二日游”,卫大妈支付了两人的旅游费共计6940元。9月1日,卫大妈夫妻俩随团开始了此次旅行。


    到达山海关后,火车站广场举办欢迎游客的表演活动,卫大妈看节目时不慎被护栏杆绊倒。旅行社的导游立即将卫大妈送至当地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伴脱位。因为没有办法继续旅程,卫大妈和老伴返回西安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卫大妈为九级伤残。之后,因医疗费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卫大妈将旅行社和第三方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6998.37元。


    旅行社认为自身不应担责


    在庭审中,这家旅行社辩称,卫大妈和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她乘坐夕阳红“东北十二日游”旅游专列进行为期12天旅行。当行至山海关火车站,卫大妈下火车后,当地地陪导游在前面引路,西安全陪导游在后面跟着,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同时,旅行社认为,卫大妈绊倒是自身不注意所致,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保险公司述称,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属实,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赔偿原告损失以后,再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向第三人理赔,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


    新城区法院审理查明,卫大妈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旅游费,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行进途中,卫大妈被广场上的铁栏杆绊倒受伤,住院花费31663.97元。旅行社在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旅责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53万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老人在行进或者游玩中应进行必要的提示,造成卫大妈受伤,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对卫大妈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卫大妈的安全出现问题,卫大妈摔伤主要是其在行走中不注意安全所致,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虽与卫大妈没有合同关系,但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也应当在约定赔偿限额内,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旅行社承担卫大妈因旅游事故造成人身损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的40%,即34039.72元,该款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记者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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