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注过期没进港港澳游半途回 旅行社得担一半责

发布时间:2016-12-05 19: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本市一名中年男子随团赴港澳旅游,在深圳入关时被查出签注已过期。别的游客都顺利进入香港,而他却独自一人滞留深圳。无奈之下,他只得买飞机票飞回了天津。日前,该男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该男子损失的50%,因为他们未尽到审查和提醒义务。“十一”长假即将来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也将正式实施。广大市民在出游前研究一下这部法律,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大有裨益。


  案件经过 签注过期被阻关口游客要求索赔


  2012年11月,高先生(化名)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路线为港澳中转双飞6日,团费980元,包括食宿及往返机票。高某在签订合同当日以现金形式交付了上述款项。该款项不包括进入香港及澳门的签注费用,签注由高某自行办理。之后,旅行社为高某出游预订了天津至深圳的往返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很快,高先生就随团飞抵深圳,次日,高某所在的团队准备从深圳关口进入香港,但由于高某的签注已经过期,其未能进入香港。当天,高某自行购买了飞回天津的机票,花费1300元。另外,从关口到深圳机场,他花费了出租车费123.4元及高速公路费20元。


  事发后,由于高某和旅行社对于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旅游主管部门向高某送达了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终止了该次投诉的调解。日前,高某起诉至法院。


  高某诉称,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核实旅游者的相关资料,按照合同规定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按照合同计划书和行程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现自己未能去港澳旅游,并自费回津,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机票费用、食宿交通费、合同违约金等其他损失共计一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他表示,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导致了其没有获得签注。而事实上,被告在合同签订时既有书面也有口头的提醒。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了港澳通行证的签注是由原告办理。此外,合同中明确写着“港澳中转双飞六日”,说明飞往香港是有中转的,中转的地点就是深圳。另外,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签注费用为零,这说明被告没有收取原告的签注费,因此签注应是原告自己办理。案件审理中法庭查明,原告曾自行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并进行了签注,签注有效期已过期。此次出行,原告并未办理新的港澳签注。


  法院判决 旅行社承担一半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可以认定原告的签注是由自己自行办理,被告不负责为原告代办签注,故原告主张签注应由被告负责办理,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并告知原告办理签注,从而导致原告未能进入香港及澳门旅游。对此法院分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被告有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合同规定,被告有按照《计划书》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出团前召开说明会,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的义务。原告称被告并未给原告旅游计划书,也未召开过说明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曾给过原告计划书或召开过说明会,这说明被告的工作存在不足。同时原告是普通百姓,被告人员为专业人员,即使约定原告自行办理签注,被告亦应尽到相应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在出行前审查原告的签注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出境旅游条件。而不是在没有任何审查和有效提醒的前提下,就将原告带往深圳。故法院认为,被告对于自行办理签注的原告,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审查和提醒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原告系自行办理签注的人员,因此原告对损失的发生亦负有责任,故法院确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为宜。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450余元损失的一半,即人民币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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