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摔伤,老人告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6-12-05 19:4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70多岁的张女士在女儿的陪伴下去国外旅游,刚到下榻酒店就发生意外……回国后,张女士将旅行社告到了法院,以败诉结局。


  2012年夏天,李小姐在携程国际旅行社预订了一款旅游产品,陪母亲张女士去“意瑞法”三国旅游。 9月2日晚,母女俩随团入住瑞士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张女士在电动扶梯上意外摔倒。经医生检查,张女士背部皮外伤,建议随后复查。两天后,在携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张女士在瑞士一家医院复诊,结论依旧是背部皮外伤。当天就诊,除医药费用外,还有翻译费、交通费,共计300余欧元。旅程结束后,张女士先后两次去本市医院检查,体检费1400余元,诊断结论为脑震荡。


  去年3月,母女俩将携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旅游费37800元,并承担翻译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近4000元。理由是,携程公司没有选择相对安全的升降电梯,而是选择速度过快的自动扶梯且未尽到提示责任。


  携程公司则指出,张女士年逾七旬,事发时无人陪伴且两手拎着行李没有扶住扶手,张女士受伤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作为同行小辈,李小姐没有尽到关心照顾义务也有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退还旅游费的请求,但愿意对原告实际花费的翻译费、交通费等补偿4000元。


  法庭查明,本市出境游合同文本明确约定:70岁以上的旅游者参加旅游,应有亲属同意,非单人出行。事实上张女士确实有女儿陪伴,然而在乘自动扶梯时是独自一人,没有得到女儿的帮助。法庭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其提供安全保障的范围应是整个团队,而无法做到向每个团员提供贴身服务。对张女士的照料理应由同行的女儿李小姐担当。同时,自动扶梯在现今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只要遵守相关注意事项能够保证乘用安全,被告就此无需作出特别提示或警告。


  法庭判决驳回两原告要求退还旅游费的诉讼请求,准许携程公司补偿张女士母女4000元。(记者 言莹 通讯员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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