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岛风浪大 旅行社强行出海致游客八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6-12-05 19:4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风大浪高,游客反对出海,并提议更改行程,游玩其他项目。旅行社拒绝游客提议,并坚持原既定行程,安排游客出海。途中,65岁的刘阿姨因船颠簸受伤致八级伤残,旅行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旅行社担责。


    2013年6月1日,65岁的刘阿姨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组团普吉精彩6日游,旅游费用2580元。该旅行社在中国人民财保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0000元,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


    2013年6月12日,刘阿姨在普吉岛前往PP岛途中,乘坐快艇,因当天风浪较大不慎意外受伤,因背部疼痛剧烈,后面几天无法走行程在酒店休息。刘阿姨回国后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支付治疗费及药费共计7000余元。经鉴定,刘阿姨外伤致胸11、腰1压缩性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原告刘阿姨诉称,当天风浪很大,游客反对出海,希望更改景点,但导游不同意。导游不顾游客反对且仅提供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旧游艇出海,船上没有扶手和安全带,行船过程中,由于大海浪的出现,导致其在游艇上被抛起近2米高后掉下摔伤,无法继续旅游。领队和导游对此不闻不问,也未及时联系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她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保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风浪很大的情况下,不顾游客提出的更改景点的要求,仍坚持安排游客出海,而其提供的船上没有扶手及安全带等任何保护措施,在刘阿姨受伤后亦未尽到积极救助和协助治疗的义务,故旅行社未尽到旅游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安保义务、协助救治义务等附随义务,其对刘阿姨的受伤有较大责任。但刘阿姨也未举证证明其受伤完全系因旅行社未尽安保义务所致,且从同船其他游客均未严重受伤的事实来看,也可能存在因刘阿姨未坐稳、平衡能力较差等原因致其从座位上滑下摔伤的情形,刘阿姨就其受伤也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刘阿姨对其伤情承担1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90%的责任。(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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