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海航谁都跑不了

发布时间:2016-12-05 20:4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海娜号"隶属于海航旅业邮轮游艇管理有限公司,它还有一个别称叫"海上移动度假基地"。其全长223米,12层甲板,739间客房,最大可载客1965名,包含餐厅、免税店、娱乐场、剧院、宴会厅、游泳池……每一项介绍都足以让人心动。船上的游客以老人和孩子居多,而船长、高管及服务人员则多是外国人,不过也配备了中国服务生。


  前两天行程很顺利,船上的游客还暗自想,""海娜号"的性价比还是不错的。"全程平均每人3000元不到,除去出发和返程的两天,其余四天有两天在海上,一天在首尔,一天在济州岛。对于接下来的时光,他们充满憧憬。


  然而,周五下午,在从济州岛登船准备去仁川时,他们被扣押了。有亲历者回忆被扣押当天的情形,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船上非常吵,大家都围在一起,猜测着各种可能性。除了孩子们不知道害怕,还肆无忌怠地玩着,大人们都很焦急,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走。


  第二天早晨,在得知被扣押是因为海航与沙钢的经济纠纷时,大家反倒松了一口气,"起码没有生命危险了"。此后的几天,韩国游变成了漫长的等待,船上游客们的反应可想而知。"经济纠纷扣船可以理解,为什么要把游客当人质?"矛头指向了扣船的申请者沙钢船务有限公司。


  而事态的发展,也似乎超出了经济纠纷的尺度。乘客在邮轮上滞留超过30个小时后,国家旅游局14日晚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取得联系,要求韩方尽快放行"海娜号"。15日,海航陆续派出包机,接回滞留游客。


  显然,事情并不会就此结束。为什么要扣押"海娜号"?为什么要连带游客一起扣押?韩国当地法院有没有扣押权?谁该为游客的损失埋单?不管是海航,还是沙钢,都必须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沙钢自称受害者


  为什么要申请扣押船舶?在沙钢船务总经理张洁的描述中,自己是个受害者。


  在2008年8月,正是游轮市场高涨的时候。沙钢船务作为出租人于当年8月6日与大新华公司签署了"Dong-A Astrea"轮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并由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为了使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大新华能够与沙钢船务签订租船合同,当年8月6日这一天,海航集团就该租约为大新华公司作为承租人提供了履约保函,在担保函中,明确规定,海航集团就租约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无条件的履约担保。


  该租约合同中的船舶,在2010年4月份交付大新华使用。然而,大新华仅在前10期(每15天一期)能够勉强按时支付租金,从2010年10月后持续出现延迟付款、拒绝付款。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作为出租人的沙钢开始了"讨债"。


  2010年下半年,沙钢船务就大新华、海航集团的欠付租金事宜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2011年1月,沙钢船务拿到了第一个仲裁令,判定大新华向沙钢船务支付约515万美元欠款,但大新华未能履行,并继续拒绝支付租金。随后,沙钢船务再次向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并在2011年4月份拿到第二个仲裁令,判定大新华向沙钢船务支付约231万美元,但仍未得到履行。


  此后,沙钢船务又陆续赢得了第三、第四、第五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总计约为1500万美元,但海航集团及大新华公司并未给予支付。


  2012年1月,沙钢船务将船舶从海航集团、大新华处撤回自己运营,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就已经发生的1500万美元欠款对大新华发出清算要求。也在这个时候,沙钢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剩余合同期间给沙钢船务带来的损失,并在2012年11月间拿到了第六个即最终仲裁令约5800万美元的仲裁结果。最终,由于大新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在2013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清算。


  对此,海航集团相关负责人称,沙钢船务在此次事件中混淆了概念。债务纠纷存在于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之间,海航集团承担的是履约担保责任。关于这部分担保责任的诉讼目前还在审理中,并未最终判决。


  大新华物流方面表示,沙钢此项租船业务发起了两起诉讼,一项针对大新华轮船香港公司的仲裁,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一项为针对海航集团担保在英国高等法院的起诉,该诉讼事项在法院的相关程序中,尚没有定论。


  "扣押"不是第一次


  海航船舶被沙钢船务"扣留","海娜号"也并不是第一个。


  纠纷当事双方,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注册地都是香港。按照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产生债务纠纷时,适用于伦敦法院裁定,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


  2011年3月,沙钢船务就曾在印度扣押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Peace",在扣押船舶大约3周后,大新华和海航集团迫于压力,不得不向沙钢船务支付了欠款,并承诺在未来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付款,沙钢船务释放了该船。


  然而,事情的走向并未就此一帆风顺。在此后大约4个月的时间里,海航集团及下属大新华并未履行诺言。至此,沙钢船务再次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机会扣押海航集团、大新华的资产。根据租约规定和国际航运惯用做法,对大新华该船转租后的承租人发出留置租金通知。


  2011年7月,沙钢船务在南非将海航集团下属的大新华油轮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GC Guangzhou号"扣押。沙钢方面称,在扣押令下达的10天左右的时间内,大新华相关人员反复奔赴沙钢船务进行商谈,屡次承诺付款,希望尽早释放被扣押的油轮。然而,扣押船舶约2周后,大新华油轮公司突然向南非海事法院递交证明材料,证明该油轮并非属于海航集团资产。南非海事法院释放该油轮。


  诚然,沙钢船务曾多次扣下海航船舶,按照沙钢船务总经理张洁的说法是,公司对海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英国、香港、印度、南非等地方均采取了行动,委托各国律师密切关注海航集团在全球主要港口的资产,基于船舶进入他国领海即被该国司法管辖的国际法、国际海运惯例或相关各国国内法规定,分别根据印度法律、南非法律、韩国法律成功扣船,挽回了小部分经济损失。


  "这样的行动从2010年底、2011年初就开始了,到现在两年多时间,不同地方采取的方式不尽相同"。"海娜号"是被沙钢扣押的第三只海航船舶。


  为什么要连带游客?


  然而,毫无疑问,此前多次扣押都没有此次扣押"海娜号"产生的影响力大,原因是被扣留时,船上有游客1659人及员工650人。这也是这次"讨债",惊动各界,并饱受争议的地方。


  对此,海航称,沙钢船务不顾及2300多人安全与健康,单方面强行扣留船只,事实上限制船上人员人身自由,严重损害了船上无辜乘客合法权益,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沙钢则认为,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留游客,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游客滞留问题。


  对于人员的滞留,中国驻济州总领事馆工作人员介绍,沙钢方面要求缴纳3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690万元)保证金才能释放船只,但事发周末,缴纳保证金不顺利。由于邮轮上游客很多,一时没找到交通工具转移游客,造成了人员滞留的客观情况。


  另外,领馆工作人员表示,从手续上说,当时船上的乘客已经办理了离境手续,如果要再下船就需要办理入境手续,这需要领馆与韩方部门协调。但据使馆工作人员了解,当天船上的游客有可能在第二天下船继续在济州旅游。


  张洁曾多次公开"叫板",对于海航拖欠的巨款,绝不手软,但张洁也表示,扣押海娜号是被逼无奈。沙钢船务表示,沙钢船务需根据与船东的租船合同支付系争租金给韩国东阿公司,数年间承担了沉重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损失。


  韩国是否有权扣押?


  在"海娜号"被扣押之后,海航方面并未公开对欠款进行反驳,而把更多的质疑抛给了韩国济州地方法院。


  海航方面认为,韩国济州法院扣留邮船缺乏法律依据。国际上仅有1952年和1999年签订的两部有关规范船舶扣押的公约,而韩国均非缔约国和参加国,故韩国法院不能以此国际公约扣留他国船舶。另外,海航也认为:"海娜号不是海航集团与沙钢船务的涉案船只,或济州当地海事案件的涉案船只,济州法院未经审查擅自扣留案外人资产,是典型的错误扣留。"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在媒体公开表示说,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海娜号"合法合理。胡钢介绍,位于英国的伦敦国际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非常崇高的地位。目前国际仲裁裁决遵照《纽约公约》来执行。全球主要的经济体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加入国。《纽约公约》的核心是各缔约国或加入国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要援引裁决地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条款进行执行。


  胡钢表示,作为提出申请的沙钢船务,必须要提供资料证明该条船是属于海航集团的资产,当年的租船协议以及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海航集团与海航旅业的关系及"海娜号"的关系证明、海航集团与海航旅业及大新华轮船公司的关系证明。只有经审查无误后,济州法院才会下达扣押"海娜号"的裁定。


  国际诉讼律师郝俊波表示说,海事海商案件中,扣船并不罕见。在国外扣船,也时有发生。对于原告,即申请扣船一方而言,扣船是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方法。原告方通过向法院提交保证金,申请法院扣住被告的船。被告迫于压力或避免更多的损失,往往会向法院提交担保金,让法院归还船舶。


  "如果原告方此前未采取申请扣船的方式,就算官司赢了,被告方应该执行的赔偿可能迟迟不予兑现。所以,扣船往往等于官司赢了七成。"郝俊波说,若两家公司要进行诉讼,也会在上述已接受担保金的法院进行。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已经缴纳的担保金就可以成为赔偿的组成部分。针对此次事件,海航旅业邮轮需在韩国港口靠岸,如无特殊情况,此时,韩国法院对邮轮就有管辖权。"船开到了他国领海,对方的法院就享有司法主权。"


  谁在表演?


  谁该为游客的损失负责?这是沙钢和海航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对于"海娜号"被扣押,海航方面控诉,济州法院存在明显偏袒行为。"海航集团筹齐足额保证金后,与济州法院沟通时得到的答复是,需要9月16日上班之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并且需要跟沙钢船务协商、满足其要求后,才能解扣。"


  海航认为,韩国济州法院精心挑选了扣船时间,在周五下班时间前采取扣船行动。海航集团执行董事兼海航旅业董事长张岭表示,对韩方无视乘客权益的态度表示愤慨,对韩方不作为的举措表示强烈抗议。


  对此,沙钢则提供了另一种解释:""海娜"号被济州地方法院依法扣押后,海航集团完全有能力、有时间支付保证金,解除船舶扣押措施。但海航集团置韩国法律关于解除船舶扣押只收取现金保证金的特别规定于不顾,企图以其他担保形式或利用旅客滞留造成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的方式逼迫沙钢船务放弃扣船,恰逢周末休息日,人为扩大损失,给广大旅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海航集团应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对于海航抨击其不顾游客利益执意扣船的行为,沙钢方面辩论说,"(扣押)并不是针对这条船去的,针对海航集团在国内国外所有的资产,我们都有合法的权益去追索。我们的追讨在国内也没停止过,公司根据海航集团资产不同的属性,和不同地方的法律适应情况,有专门的应对措施,这是在全球范围内追讨海航集团及其子公司资产。"


  沙钢方面指责说,不负责任的是海航。海航集团作为一家拥有众多船舶且运行多年的跨国公司,对国际海事法律和行业惯例非常清楚,在背负巨额债务未能清偿,明知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但仍然承接旅行社的租约,这是对旅客、游客、船员等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作者:李仁平 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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