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导游待遇才能实现双赢 部分旅行社倒闭与旅游法无关

发布时间:2016-12-05 20:5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针对旅游行业的种种乱象,对旅游行业的经营者、从业者都进行了严格规范。面对新规,大多数正规的旅行社希望旅游法能够加速行业重新洗牌,还有一些旅行社则对行业发展前景忧心忡忡,甚至认为旅游法会导致大批旅行社倒闭和大批导游失业。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种错误的估计和预测。


    立法目的是将“黑社”逐出市场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杨富斌指出,如果说由于旅游法的上述种种规定,规范了旅行社的设立办法、经营方式等,迫使某些不规范经营的旅行社退出了旅游市场,或者导致某些无证经营的“黑社”、“黑导”退出旅游市场,这正是旅游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这是消除了旅游市场上的害群之马,是一件大好事,令人拍手称快,恰恰表明旅游法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是完全正确的。”


  至于正规旅行社,杨富斌认为,肯定不会因为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而倒闭;正规导游人员、业务好的导游人员,也绝不会因为旅游法出台而失业。相反,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正是为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在旅游立法宗旨和相关条款中均有明确论述。


  “我相信,正规经营的旅行社绝不会倒闭。相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阵痛’后,这些旅行社的业绩还会有大发展。”


    导游无工资社保为行业通病


  杨富斌认为,我国旅游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以旅游法的建立健全为前提。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旅行社,在没有良好的法治保障下,真正地能够做大做强。以往我国旅游行业的恶性竞争、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等,正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旅游法律法规所致。


  据了解,由于旅游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再加上有淡旺季之分,大多数旅行社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主要都是以雇用临时性的兼职导游为主,这种情况下,导游没有工资、补贴、社保等待遇,几乎是整个行业的通病。


  比如,2012年4月,就有三亚春秋旅行社的导游发起集体诉讼呼吁书,声称该旅行社从1984年建社至今没有为任何一位导游缴纳过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且巧立名目收取导游高达5000元工作押金并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扣罚导游押金,严重侵害导游的合法权益。


  而该旅行社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承,目前该公司100多名导游中,只有20多名导游和旅行社存在劳动关系。据业内人士披露,即使是大的旅行社,自有导游一般也只占到该社所用导游的50%左右,其他从导管中心或社会上临时招用的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固定劳动关系,因此旅行社不会为其提供社保等福利。小型旅行社则几乎“不自己养导游”,全部从社会上招用,这就导致部分导游的待遇较差。


    淘汰“黑导”将有利于正规导游


  对此,杨富斌建议,正规旅行社要带头实施旅游法中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导游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保证导游人员的合法和合理的收入。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杨富斌表示,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导游,就不会有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要做大做强旅游企业,必须善待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当然,也要经常教育、引导和监管导游人员等从业人员,为旅游者诚信服务。没有旅游者参团旅游,旅游企业就难为无米之炊。”


  杨富斌同时建议,导游人员也要善于利用旅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依法办事,在服务于旅行社或景区等旅游企业时,要明确要求和坚持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以过硬的业务素质赢得企业和旅游者的欢迎。


  “我相信,这样的好导游绝不会失业。相反,在淘汰掉那些不法导游后,正规导游的业务可能会更好做。”他说。(记者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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