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平等保护旅行社 强化政府义务支持旅游事业

发布时间:2016-12-05 20:5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针对以往旅游消费纠纷中,旅游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的情况,即将实施的旅游法对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而对旅游行业经营者和从业者的行为则做出了严格规范。因此,目前有种声音认为,旅游法只保护旅游者,不保护旅游经营者。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认为,这是对旅游法的另一种误解。旅游法第一条立法宗旨里即明确指出,“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杨富斌指出,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这是法律要求的基本正义。只是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的侵害时,法律才着重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当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管是来自旅游者的侵害,还是来自更为强势的其他个人或企业的侵害,旅游法同样对旅游经营者予以保护。


  所以,旅游法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可以免责;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在何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当与旅游经营者分担经济损失等。


  同时,因为旅游法明确了国家在旅游安全、旅游救助、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信息提供等各方面的责任,对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对旅游事业的促进和支持,最终也是对旅游经营者的最大支持和保护。


  “没有国家的政策、资金、人员培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支持,旅游业要做大做强是不可能的。”杨富斌表示。


  此外,在旅游纠纷解决方式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来看,对旅游经营者其实有许多相关的保护性规定。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参照和吸收了其中相关的规定,且该《规定》在旅游法实施之后仍然有效,这对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有益的。(记者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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