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旅游活动中经常出现一种怪现象:有些旅游者认为,在旅游行程中出现了纠纷,只有把事情闹大,闹出大动静来,才能引起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才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否则,纠纷没人管。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某些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的旅游者的误解。
杨富斌表示,“这是对旅游法相关规定的极大误读,也是法治观念不强的明显表现。通常所谓‘过度维权’行为就是由此而生的。”
他认为,严格地说,所谓“过度维权”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合法的权益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而以超越法律规定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已经根本不再是过度维权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了。
“譬如,因为航班延误而跑到飞机跑道上拦截飞机,因为酒店设施不完备或有瑕疵而故意破坏酒店设施,其行为已涉嫌违法,根本不是维权过度的问题了。尽管这些闹事者出此下策事出有因,也不能改变其涉嫌违法的事实行为。”杨富斌说。
杨富斌指出,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
同时,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杨富斌建议,旅游者在旅游行程过程中,不要因服务质量差或其他纠纷或突发事件等而任意中止行程、打乱行程、赌气返回、甚至出手打人、张口骂人等,故意把小事闹大,大事闹僵,造成更多的纠纷,甚至使自己陷入违法境地。
“那些动辙罢机、闹事、打人、骂人等行动,现行旅游法和我国任何法律都不支持。”
杨富斌认为,旅游者理智和合法的维权行为方式应当是:在行程途中遇到服务和合同纠纷,可以随时向组团社主张权利,向旅游投诉部门投诉,同时要特别注意保留好证据,以便为行程结束后获得赔偿留下强有力的证据。
“因为解决纠纷,无论调解、仲裁还是走司法程序,实际上都是在‘打证据’。没有证据,即使客观事实上有侵权行为,也难以在法律事实上予以认证。”
杨富斌指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想享受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旅游者不能因为到了陌生环境中,无人认识自己,就任意放纵自己的行为。”(记者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