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批判的酒店行业12时退房行规终于“寿终正寝”: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删去了“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尽管并未明文规定不可12时退房,但各界仍奔走相告,不亦乐乎。这却将一众难题留给了酒店业者。
其一,行规没有统一规定退房时间,交由酒店自行告示,如果遇到消费者较真,只是把退房时间的纠缠由酒店行业推诿给单个酒店;比如,如何保证每个客人都获取了酒店方面规定的退房时间讯息,是否要在入住时通过白纸黑字予以确认?
其二,12时退房确为国际惯例,在国内享受过与每个酒店的“个性化”退房安排的中国旅客在境外酒店消费会不会不习惯,从而闹笑话?再说了,境外旅客在中国酒店享受退房时间的可商讨性,而中国游客在境外要去遵循国际惯例,对于中国游客来讲似乎不太公平。
再设想一下,如果一家酒店借口客房出租率超高,要将退房时间提前至早晨9时,也在前厅加以公示,这既没有违反行业规范,也不用遵循国际惯例,消费者该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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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本就可以“意会”的并非堡垒的惯例,犯不上非要迫于一些人的逼宫,而“言传”出来;看似解决了一个问题,实际上带来了更多的麻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