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先行赔付”江苏经验值得学习

发布时间:2016-12-06 10:1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据《新华日报》10月18日报道,江苏省最新版本《国内旅游合同》开始实施。合同首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众所周知,游客来自四面八方,所处地域比较分散,一旦购买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让他们千里迢迢返回旅游地维权、索赔,或者邮寄资料显然都不现实。旅行社对游客的损失先行赔付,是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举措。


  更为重要的是,从契约的角度讲,“旅行社先行赔付”的规定与合同法精神吻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提前支付了旅游费用,就是约定了包括购物服务在内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履行合同。虽然旅行社不是旅游购物的直接责任人,但购物地点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有责任维护游客的权益。


  “旅行社先行赔付”规定执行初期,或许会造成投诉暴增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旅行社的工作难度,甚至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赔付最终由旅行社来埋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但这实际上是给旅行社套上了法律紧箍咒,促使旅行社自施压力,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信誉,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安排购物场所时做到有的放矢,遴选信誉好的购物网点,提高旅游质量与游客满意度。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骗购行为,压缩游客怀疑空间,实现阳光购物、和谐购物。


  江苏省的这一新举措值得其他省份借鉴与推广。当然,再好的规定,关键在执行。先行赔付规定生效后,就应该得到强力执行。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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