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旅行社如何用好现有金融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6 15:5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3


    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以下简称《意见》)。旅游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意见》中几大创新性的政策利好,降低了旅游企业的上市门槛,探索开展景区经营权质押、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鼓励多种方式的旅游消费信贷等,点亮了旅游金融业的未来。笔者以为,研究《意见》以及其他金融政策对中国2万余家旅行社的影响,意义重大。


  □ 李志轩


  直观地看《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以下简称《意见》),真正涉及旅行社业核心利益的条款并不多,比如,方便快捷对旺季旅游企业的短期小额贷款、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多种方式发展旅游消费信贷、完善旅游业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旅游企业“走出去”等。这些金融政策仅仅惠及极少数旅行社。


  长期以来,人们对旅游业和旅行社业的范畴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这也是旅行社业从业人员刚看到《意见》时热血沸腾,看完之后又觉困难重重的原因所在。根据《旅游业基础术语》对旅游业的定义,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者为服务对象,以旅游市场为联系纽带,以旅游资源和设施为基础,以旅游经营活动为中心,将相关行业和企业集合起来,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包括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等六个基本要素。而对旅行社的定义为: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这样看来,《意见》中的金融政策惠及旅行社业的少之又少。


  那么,我国目前的涉及旅行社业的金融优惠政策有哪些,旅行社业如何利用这些政策做大做强呢?


  一、《意见》降低旅游企业上市门槛给旅行社业带来希望


  按照《意见》“(六)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管理体制清晰、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发行上市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的规定,我国旅行社业目前已经具备上市条件的“纯旅行社”(仅指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恐怕只有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了,其他已经上市的中青旅、中国国旅等,都不是像众信旅游一样属于纯旅行社,而且在旅游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旅游公司中,正在上市审核的众信旅游还属于纯民营旅行社。


  一般来讲,旅行社发展要经历一个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然后到衰退期的过程。旅行社每一个阶段的融资需求是不一样的。在初创期、成长期可能主要依赖内源性的融资,包括自我的积累,再广泛一点就是旅行社相互之间进行融资;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会有天使基金、风险资本、产业基金介入;当形成一定规模之后,旅行社就需要外源性的融资,这就涉及银行体系或者资本市场融资。银行可以根据旅行社发展的规律提供不同阶段的融资方案。刚开始旅行社可能需要周转资金,银行提供的是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旅行社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固定资产和扩大再生产,这时候就需要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融资;再发展到需要进一步进入资本市场了,就需要银行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方案,包括理财产品、IPO(首次公开募股)前期财务顾问、投行业务等。众信旅游的上市之路就是这个过程的例证。


  无论众信旅游能否最后通过证监会批准上市,其行为已经证明,如果旅行社商业模式良好并具备可复制性,具备《意见》中旅游资源丰富、管理体制清晰、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发行上市条件四个条件,民营旅行社上市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实现的现实。


  《意见》的出台,首先受益的就是像众信旅游这样的旅行社,他们应当是中国旅行社业学习借鉴的榜样。当然,《意见》也给类似深圳宝中、重庆百事通、海航乐游这样的具有创新经营模式的旅行社带来希望。


  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对旅行社的影响


  目前,我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扎实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等,这些金融政策对于中国旅行社业来讲有多少可以应用,值得探讨。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在中国现有的2万余家旅行社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旅行社是屈指可数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小型旅行社占有相当比例;而“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微型旅行社占有绝大多数的比例。


  在这些小微旅行社中,其经营有以下特点:(一)小微旅行社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经营风险高。大量的小微旅行社自己没有旅游产品设计能力、创新能力,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差。(二)小微旅行社的规模和信用水平低下,制约其融资能力。一般而言,企业融资要具备“5C”,即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经营环境,而目前我国的小微旅行社注册资本一般在30万元,且以家族、夫妻店为主,规模很小。同时,大量的小微旅行社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小微旅行社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有的甚至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目,资金管理较为混乱,降低了自身的信用度,严重削弱了融资能力。另外,由于社会诚信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滞后,信用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导致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小微旅行社的信贷满足率。(三)缺少可供担保抵押的财产,融资成本高。旅行社业属于资产很轻、现金流很高、利润较低的行业。由于银行有对小微旅行社固定资产抵押的偏好,一般不愿接受小微旅行社的流动资产抵押。而小微旅行社的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比例很小,现金流偏大。无形资产偏低的小微旅行社,缺乏可以作为抵押的不动产,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小微旅行社在寻求担保机构担保时,由于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只对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而不对固定资产投资等长期性的贷款提供担保,这就增加了小微旅行社的融资难度。另外,由于担保公司在自负盈亏的经营情况下往往提高担保条件,无形中限制了小微旅行社资金的融通,或者通过繁杂的担保手续,高昂的担保费用,增加了小微旅行社的融资成本,影响了融资效率。(四)金融机构体系的缺陷。国有银行的高度垄断、追求贷款规模效益和风险平衡,不愿为小微旅行社提供贷款服务。(五)资本市场的缺陷。(六)信用担保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小微旅行社的融资。(七)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中小微旅行社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出台了以上许多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但在实际落实时仍有诸多障碍,使小微旅行社可望而不可及。


  以上原因,使得国家惠及小微旅行社的金融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三、旅行社财务数据真实性与披露透明度对金融支持的影响


  旅行社业规范经营真实、及时披露财务数据是赢得金融业扶持的重要因素。


  根据《意见》二、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二)中,“改进信贷管理,加强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根据旅游行业的财务特征,制定和细化符合旅游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改进和完善风险评价体系”的规定,旅游业的财务特征乃至财务数据是决定金融对旅游业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今年年初,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辉对话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时,魏小安对旅游业财务数据有一个表述,他说:“我问过一些经济学家怎么不研究旅游,经济学家就是一句话:旅游没有数据,尤其是没有财务数据。一个产业连财务数据都没有,叫什么产业?人家怎么研究?所以这又形成了一种学界边缘化。”


  从一些媒体曝光的旅行社纳税问题资料中不难看出,中国旅行社业的财务数据,特别是纳税数据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极有可能影响金融业对旅行社业的政策扶持,旅行社业规范经营真实、及时披露财务数据是赢得金融业扶持的重要因素。


  四、旺季短期小额贷款政策对旅行社的影响


  《意见》二、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二)中,“对旺季旅游企业的短期小额贷款,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的规定,对于专注旅游接待的旅行社(地接社)来讲,都是利好的政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小微地接社很难得到旺季旅游的短期小额贷款。这些专做接待的旅行社,不得已只能求助于其他方式,来解决旺季资金不足的难题。


  五、应收账款质押对旅行社融资的影响


  根据《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接社存在的大量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在银行质押而获取银行贷款。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有许多地方属于法律空白,可能真正受益的中小微旅行社并不多甚至没有,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没有完善之前,这个对中国旅行社业特别是地接社融资利好的政策,可能难以落实。


  当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融资时,“启发”了中国旅行社业中专注于组团业务的旅行社(组团社),这些组团社利用旅行社业的“高现金流、低利润”的特征,通过与地接社签订延期付款契约,在及时收取旅游者旅游费用后,其账户上产生大量的浮存资金。如果组团社将其拆借给地接社之外的企业,都存在着难于收回的风险,而利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原理,将这些资金在拆借给急需资金的债权人地接社且拆借资金数额不超过欠款总金额时,组团社的拆借资金就没有任何风险,而且可以获得略低于高利贷利息的“收益”。地接社之所以甘愿这样操作,一是地接社很难从银行那里得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二是从组团社那里的融资利息低于其他高利贷者,三是不怕一旦还不上钱人身遭到伤害,四是与组团社之间有较好的合作关系等。实际上,地接社并不情愿与组团社做此种交易,正是由于应收账款不能在银行质押贷款,向其他高利贷借贷风险太大且利息高,才选择与组团社合作融资,这纯属无奈之举。


  六、旅游消费信贷政策对旅行社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这对于中国旅行社业来讲是一个利好的政策,因为旅游者可以向银行贷款旅游了,游客人数自然会增加。游客人次多了,旅行社的收益自然会有所增加。从广义上讲,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生儿”对“促进国内消费”、“丰富金融机构类型”和“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都是很好的政策。


  然而,监管部门在制度设计之时,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定义在刚刚工作的年轻人,需要装修、旅游及购买耐用消费品的年轻家庭,力图以此区别于商业银行业务。由于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业务(如宁波银行的“白领通”业务)利率更低、贷款额度更高,对消费金融公司有很强的替代性。短期内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将局限于信用资质较差、贷款期限较长的客户。面对风险更高的客户群,消费金融公司依靠什么对客户进行甄别、控制风险,这又是一大难题。


  因此,中国旅行社业对此寄予更多的希望,恐怕还不太现实。


  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对旅行社的影响


  很多旅行社目前的现状是比较适合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


  《意见》“(十二)鼓励多种方式发展旅游消费信贷。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信贷资源,支持信用卡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整合资源,探索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和消费信贷功能,促进银行卡创新”的规定,旅游企业特别是旅行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获取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为旅行社自主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注入了国家信用,虽然可以使旅行社获取大量的资金,但此项政策仅仅惠及少数旅行社。


  然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施行,为中国旅行社业注入更多的希望。


  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该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重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重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很明显,很多旅行社目前的现状是比较适合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一旦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将对中国旅行社业这个高现金流行业融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八、外汇兑换对绝大多数旅行社的影响


  《意见》“六、完善旅游业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旅游企业‘走出去’”的规定。由于旅行社行业中只有出境游组团社才涉及外汇业务,而且非口岸城市的出境游组团社一般不与境外旅行社直接做业务。所以,该项政策仅惠及少数出境游组团社,而对于大多数的旅行社影响不大。


  九、金融支持旅游业对旅行社的间接影响


  既然金融政策惠及旅游辅助服务者,那么,如果旅行社与其合作有方,实现间接融资是有可能的。


  《意见》对中国旅游业影响很大,特别是与旅行社业息息相关的被金融政策惠及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辅助服务者,他们做大了,有充足的资金了,为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特别是旅行社业间接融资,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从旅游产业链角度看,组团社可以从地接社那里实现延期付款目的,而地接社也可以从旅游辅助服务者那里获得足够的延期付款资金。既然金融政策惠及旅游辅助服务者,那么,如果旅行社与其合作有方,实现间接融资是有可能的。


  十、银行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提供担保服务对旅行社的影响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银行担保,为旅行社企业增加现金流,扩大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指定银行申请事项的通告》第二条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第五条规定:“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第十条规定:“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二)。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银行为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提供担保,使得旅行社应当缴纳的140万元或20万元甚至更多的质量保证金现金(中国金桥旅游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近千万元),成为旅行社可以周转的流动资金。这是国家给予旅行社业最为优惠的周转现金流的政策。遗憾的是,根据2011年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情况公告》(2012年3号),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0家指定银行存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户24918家;存储(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48.09亿元。其中,中国银行为37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592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为68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303.7万元,中国光大银行为37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1100万元,中信银行为2家旅行社提供质量保证金担保209万元。银行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额度为4204.7万元,不到质量保证金总额的1%。


  国家政策如此惠及旅行社业,为什么只有不足1%的质量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是旅行社不愿意这样做?还是另有其原因?据调查,造成银行不能为旅行社提供担保的原因如下:(1)旅行社没有有效资产向银行做抵押,导致银行不能为旅行社做担保;(2)旅行社有资产可以做抵押,当地旅游局不允许旅行社这样做;(3)旅行社不知道国家有这样的优惠政策。


  总之,国家允许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银行担保,为旅行社企业增加现金流,扩大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


  十一、银行给予旅行社存储质量保证金最优惠政策


  (一)浦发银行为120多家旅行社提供“一笔保证金两种计息方式”的服务,将每笔保证金按不同比例分别存入两种年限的定期账户,既增加了企业利息收入,又使资金使用更加灵活,受到了相关旅行社的充分肯定。


  (二)山东省的旅行社在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时,如果选择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存储质量保证金,即旅行社使用该行旅保通产品,除可以满足旅行社条例的要求外,银行给予旅行社以下增值服务:(1)业务专用绿色通道,银行将为办理质保金业务开辟专用绿色通道,免去排队等待;(2)先进的网上银行服务,免费安装对公网上银行、免收各项服务年费,并提供上门服务;(3)最优的服务价格,在办理质保金业务中,银行拟给予旅行社最优惠待遇;(4)全面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银行的网络机构覆盖27个国家和地区,可以为具有相应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提供海外联系、紧急求助服务等。


  当地旅游局委托旅行社向银行集中采购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旅行社可以获得银行更多的增值服务。


  综上所述,金融对旅行社业的扶持政策很多,但一些政策在具体操作中仍有障碍。中小微旅行社要想做大做强,单纯等待量体裁衣式的金融政策,恐怕一段时间内不会有结果。中国旅行社应当积极行动起来,认真研究国家现有的金融政策,或自主组成集团公司,或自主成为加盟连锁的总、分公司,或像众信旅游一样设法做大经营规模,只有充分利用国家现行金融政策,中小微旅行社才有可能主动获得一定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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