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堵死"赚钱道 导游"窝工"不带团

发布时间:2016-12-06 18: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5月3日起,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实施。严苛的行业规定,高额的违规处罚,这一切让习惯于零团费,负团费等“潜规则”的旅行社一时难以接受;而以私加景点,强制消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导游们更是感觉遭遇了一场旅游行业的“革命”。据北京某旅行社负责人介绍,H1N1流感的影响已经让旅行社叫苦不迭,而《条例》出台后,北京至少1/3的旅行社因为没有利润而不愿接团,一半的导游因为《条例》限制不敢违规,宁可在家歇业窝工也不愿意带团。目前,全国即将进入旅游旺季,《条例》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否让旅行社和导游都能获益,不少旅行社和导游忧虑重重。

 

■《条例》处罚太严厉 旅行社观望不接团

 

在今年的“五一”小长假期间,原本是旅行社生意最为火爆的时候,但北京不少旅行社却选择了“观望”。据一位旅行社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不仅抬高了旅行社经营的门槛,对旅行社的日常经营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最主要的是新《条例》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大,罚款最高上限高达50万元。

 

据记者了解,《条例》针对近年来旅游业中出现的低于成本报价、强制游客购物等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出台一系列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规定。其中对旅行社零团费、负团费现象加以禁止和规定如何处罚。新条例规定,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游客。另外,《条例》规定,旅游合同应注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游客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新《条例》还规定,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游客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据这位旅行社负责人介绍,新《条例》中的这些规定无疑是给旅行社的日常经营戴上了“紧箍咒”,尤其是那些“挂葡萄”的营业部下面的小规模旅行社。原本就是靠“拼缝儿”生存的他们可能连日子都过不下去。

 

记者在北京采访了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对新《条例》的规定,他们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某国际旅行社国内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地接时对旅行团的要求比较高,也不参加“零团费”、“负团费”的竞争,所以,游客的钱花得比较明白。旅行社安排的导游,除了有工资,还从商家销售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对于贪图“零团费”、“负团费”的游客,我们不接待。

 

■《条例》堵死赚钱道 导游窝工不“举旗”

 

已有10年从业经历的林野是北京某旅行社的导游。每年3月以后,北京就迎来了旅游旺季,但从今年5月开始,林野所在的旅行社就很少接团,即使偶尔有团,导游也都是能躲就躲,不愿意为来自祖国各地的游客“举旗”服务。

 

在接受采访时,林野拿出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向记者解释拒绝带团的理由。林野说,强制顾客购物的旅行社最高罚50万元,导游也得罚1万-5万元;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旅行社可罚款10万-50万元,导游处1-5万元的罚款。先不谈旅行社的收益,只是这两条就把导游赚钱的门道彻底堵死了。这几年,旅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零团费”、“负团费”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但旅行社肯定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不管是“零团费”还是“负团费”,最终的差价,旅行社和导游都将在游客进店购物中找回去。如果地接团以“零团费”接一个20人的旅行团,一般情况下,游客要进十来家商店,才能把钱赚回来。而导游则必须保证游客进店消费,才能够赚回自己的应得收入。

 

据记者了解,虽然中国的旅游市场已经发展到今天,但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关系。按道理,导游是旅行社的员工,导游为旅行社工作,从旅行社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旅行社并不支付导游工资,更不用说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导游的收入完全依靠团员进店消费或临时增加额外的收费景点,通过消费提成和门票差价赚钱。正因为跟旅行社之间毫无归属感,导游带团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游客进店赚钱,如何多增加收费景点。他们很少考虑服务品质,这也是导游和旅行社屡屡被投诉的主要原因。

 

■旅行社可以拿提成 导游可以收小费

 

新《条例》为何令旅行社拒绝接团,众多导游歇业呢?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王军认为,旅行社和导游都应该通过提高服务获得合理的收入和报酬。旅行社和商店实现正常的利润分成是可以的,导游因为好的服务而收取游客小费也是可行的,新《条例》怎么会让他们过不下去呢?

 

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条例》出台之前,国家旅游局对导游的薪酬讨论过多次,一是考虑给导游发放200元-500元的工资,另外就是导游收小费。当时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导游收取小费,或者到商店拿提成属回扣性质。但事实上五六年前,国家旅游局就认为旅行社导游将商业消费提成当作经济收入的一个补充是合理的,只要导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那么他得到利润分成,收取小费,都是合理的。但导游不能索取小费。

 

王军说,国家旅游局对这个问题的背景和产生情况以及解决办法已做了比较好的说明,新《条例》的实施并不会影响市场,也不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比如我们提出的公对公的做法,旅行社作为一个集体单位,如果和商店订立合同,利润分成时可以按照旅行社和导游所做的贡献,商店将销售的利润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旅行社,旅行社再发给导游,就像是发工资一样,公开操作并且依法纳税,游客、旅行社、导游以及国家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但是现在有些单位没有这样做。新《条例》主要是对旅行社和导游的一些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不是想跟谁过不去。

 

■旅游市场不成熟 《条例》执行待检验

 

新《条例》出台从根本是规范了旅行社和导游的经营行业,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业界的反响非常激烈。王军说,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并不成熟的旅游市场来说,《条例》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品质的角度来考虑的,这自然会伤及到部分人的利益,现在可能会带来一些理解和执行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检验和实践,但是既然《条例》已经出台,那就必须执行起来。经过部门之间的协调,在保护游客、旅行社和导游三者的利益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目前,中国游客给导游小费的意识不强,在这方面有个习惯的过程。多数人认为导游的服务是应该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人对旅游的特点不大熟悉。中国的旅游市场不成熟,我们的旅游者也不是很成熟,还需要慢慢培养。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国家会出台一些规定、条例,通过政府部门的号召,协会的自律,企业和游客的不断认识,共同维护好这个正在成长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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