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顾旅游法出台进程:初稿到定稿四大修改调整

发布时间:2016-12-10 11:3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刘佳、连品洁)中青旅客服中心总经理、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日前就新出台的“旅游法”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对“旅游法”从初稿到定稿产生的较大修改或调整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介绍。


    修改一 旅游定义不再体现


    旅游法立法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历程,从最近一次的立法过程来看,也数易其稿。李广表示,在草案第一稿件中,规定了旅游的定义,但最后出台的文本,取消了这一条,这也是目前法律的一个缺憾。“因为旅游的定义目前在理论界、实践界都没有形成共识,如一稿中的规定是:‘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这是旅游理论界的通常理解,但详细探讨,其有不合理之处。如旅游主体微观上都是自然人,但也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团体会议、商务活动,也属于旅游的范畴。比如‘经常居住地方’的概念如何界定,一日游算不算‘旅游’。这些问题目前无法解决,并且从立法整体上也无太大的探讨必要,所以最后的法律文本,没有进行定义。”


    修改二 不再硬性规定旅游者可在住所地起诉


    在旅游法最终审议过程中,法律条文中还有一条“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指出,“在正式通过公布的文本里,这条已经删除。因为这样的规定属于程序法、诉讼法的内容,放在旅游法这样一部实体法中并不合适,并且这种规定,也直接颠覆了‘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原则。”


    修改三 购物安排需协商


    李广谈到备受关注的“强制购物”时,他说:“在此前的几个草案文本中,都忽视了市场原则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关于购物的问题,草案都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并且没有任何的‘但书’或除外规定,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也剥夺了旅游者和经营者意思自治处理民事关系的权利。在最终的条文中,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相关的除外规定。”


    修改四 明确不成团解约期限


    李广指出,关于旅行社不成团的解约期限问题,也是数度调整,曾规定了具体的日期,后来又调整成“由旅游行政机关确定”,现在最终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不成团的解约期限。“这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旅游经营细致入微的关注和调控。包括景区门票的套票和单项票的关系,包括行业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行为约束,都是最终审议时确定加入的。&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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