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后购物得签协议了 市场操作存尴尬

发布时间:2016-12-10 19:2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核心提示: 虽然对目前签署附属条款或协议之事,各旅行社人士谈及之时言辞不一致,不过也确实道出了目前市场在操作此内容时难以言表的尴尬和隐忧。


    旅游法实施近两个月以来,本报连续追踪业内动态。近期,又一个新话题浮出水面——当旅游者想要购物或者愿意购物时,购物协议该如何签?之前的采访中,有云南导游、购物店提及可以签署“附属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就算游客签下了这个协议,许多从业者依旧十分担心。他们究竟担心什么?附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面对可能产生的纠纷时,这份补充签订的文件能否成为旅行社和业者的免责“证据”?对于想要购物的游客,签署一份怎样的协议或合同才能真实体现自愿购物的态度?


    游客想购物 还得再签“附属协议”


    据了解,《旅游法》正式实施后,为了匹配其中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旅发委和工商局联合印发了规范的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签订的合同范本就此有了根据。其中,其实已有关于两项内容的表述和文本内容——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商定在以下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自愿购物,购物次数及时间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要求。自愿购物约定事项包括(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等;其次一栏是自费项目及价格。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有购物意愿的游客,绝大部分旅行社的做法是还需要单独签署一份附属协议。


    原因追问


    合同上落字:不敢、麻烦、不具条件


    至于为什么还需要单独签署一份附属协议,一位旅行社人士坦言:“不就是为了适应《旅游法》第35条规定么。”他告诉记者,“我们是国企旅行社,现在基于种种麻烦,我们基本上坚决不让游客提出购物要求,也就是说,虽然这个合同条款可以满足游客需求,但是我们不接受也不提供游客提出的购物需求。”说到原因,他透露,一方面是旅行社不敢承担风险。另一方面是如果每个游客都提出要购物且购物店不同,那么每份合同内容、行程、核算成本价等不仅需要在纸质上进行修改,还需要在上报电子行程单上一一进行修改,这工作量太复杂。加之现在带游客购物几乎没有什么收益,如此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旅行社自然不愿意白纸黑字写下来。


    同一旅行社人士对上述说法并不完全赞同:“合同只有两份,一份在游客手上,另一份就是在昆明组团社手中。如果说省外游客到昆明要走昆大丽一线,那么我们必须委托州市旅行社进行地接,所以碰到游客提出购物时,多半已经在车上了。倘若游客在旅途行程中提出想要购物,我们只得以附属协议的形式进行操作。”


    签附属协议旅行社其实很心慌


    签了附属协议就万事大吉了吗?一家旅行社人士快人快语:“其实我个人认为,现在旅行社和游客签署的‘附属协议’,其中要去的购物点从某种意义上根本不能说是游客主观积极申请的购物店,而是游客有购物需求,旅行社推荐之后拿给游客直接签署的协议。现在来昆明的游客许多都是散客报名形成的散拼团,当这些游客还在四面八方时,怎么可能能提前统一好各自的购物想法或者去处。比如我们旅行社现在接的团,90%的游客是要签这个附属协议的。可以试想,就算这90%的游客真的需要购物,但他们未必清楚要去哪里购物,或许不是所有人都想去同一个购物店购物。某种程度上说,这就有点将就的意思。至于为什么要以附属协议的形式来,无非是没人敢在合同上写明白啊,附属条约就好像一个‘缓冲地带’。”


    这位人士表示,《旅游法》规定了不能指定购物场所,万一游客购物发生了不愉快,比如认为所购商品价格存在虚高或者质量不够好,不仅可以要求退换货,而且可以拒不承认当初是愿意进店购物的。一纸文书很难证明游客主观上的愿意。“我个人理解,现在这个补充协议其实大有隐患,因为法律、行规最终底线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所以现在旅行社签得也是胆战心惊。”


    虽然对目前签署附属条款或协议之事,各旅行社人士谈及之时言辞不一致,不过也确实道出了目前市场在操作此内容时难以言表的尴尬和隐忧。


    各方声音


    市民:能否提供购物指南供挑选


    对于怎样一份协议才能表达出游客的真实意愿,不少市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旅行社带我们去购物店,我依旧觉得不放心。最好是旅行社或者行政部分能够将城市的购物特色品牌、超市、卖场以及旅游购物店、商品特色和价位做成一个小册子供游客自行选择。然后由游客自行决定要不要委托旅行社安排购物行程。这样恐怕就能消除掉很多人的疑虑。”市民宋明如是说。


    业内:期待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


    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特别希望配套《旅游法》有个实施细则出台,好比以往的《旅行社条例》,由相关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旅行社的操作行为。


    “比如什么是指定游客购物,怎样操作算是指定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这个尺度怎么分,怎样操作被允许、怎样是不允许的,都应该更加明确。”一旅行社人士说。


    律师观点


    附属协议其实也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旅行社不在合同范本上把附属协议的内容进行载明签署的原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首先是各个旅行消费者都有不同的旅行及购物需求,一个范本合同不能够让不同旅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得到满足,所以才签署有针对性的“附属协议”;其次,游客在签署范本合同的时候不一定就会有购买的愿望,其购买愿望可能会在签完范本合同后才产生,而这些只能在签署范本合同后另行签订协议;最后,从坏的方面讲,也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旅游部门和工商局监管。


    但他同时表示,样本合同后的“附属协议”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合同当事人认可签字后与样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旅行社其实不应太担心这个‘附属协议’的效力问题,而应该担心‘附属协议’的内容及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旅行社应该如何规避风险,他的建议是,从法律概念上来讲,案中提到的“附属协议”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的有效与否跟主合同采用的是同一套标准,如果确实不能在范本合同里进行约定,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游客的权利义务,并且询问游客的购买意向,让其签字确认即可。对于采取怎样的约定形式可能是避免纠纷问题的最好手段,李春元建议,最好是书面协议约定,辅之以证人见证或录像留证的方式来避免纠纷。(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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