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中国江苏”,关注在线访谈活动。 [2009-3-12 15:00:07]
[主持人]:随着春季旅游旺季的临近,越来越多的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外出旅游,游客发现旅行社侵犯了自身权益时应通过怎样的程序、哪些渠道来进行有效维权呢?近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正式公布,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与原有法规相比,新《旅行社条例》在保护游客权益上有哪些新的变化?申请设立旅行社的“门槛”是否提高,有哪些新的规定?为此,我们今天特别邀请省旅游局的有关领导做客“中国江苏”,畅谈新《旅行社条例》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还将发布省旅游局即将在诚信旅游建设领域推出的新举措,并现场接受网上咨询。 [2009-3-12 15:01:30]
[主持人]:参加今天访谈的嘉宾有:省旅游局副局长张骥,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范福兴,省旅游局信息中心主任周晓平等。欢迎各位的到来! [2009-3-12 15:02:25]
[张骥]: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通过江苏政府网这个平台,和大家在网上开展交流。 [2009-3-12 15:03:33]
[主持人]:再过几天就是
[张骥]: 我省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已经8年了,成为我们提高旅游品质,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很好抓手,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旅行社的社会形象得到改善;游客基本满意率在95%以上;我在这里公布一组数据共各位网友参考: 2008年全省共受理各类旅游投诉207件,同比下降38.6%;其中旅行社责任投诉87件,同比下降35.5%;旅游投诉总量和旅行社责任投诉已经连续四年以两位数的幅度下降。 [2009-3-12 15:06:28]
[主持人]:许多网友向我们反映,游客感觉江苏整体的旅游质量要比其他地方好,是这样吗? [2009-3-12 15:06:57]
[张骥]: 按照国家旅游局统计2008年全国受理旅游投诉是8608件,我省是207件,占全国的2.6%。2008年我省组织接待游客是2.65亿人次,应当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省每年的游客接待量是连续多年以两位数上升的。 [2009-3-12 15:07:34]
[主持人]:看来我省坚持开展诚信旅游建设活动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想了解一下下一步你们还有什么举措,能坚持下去吗? [2009-3-12 15:08:44]
[张骥]: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亦是促进旅游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省旅游局党组的战略决策是“将诚信建设进行到底”,旅游业的诚信建设将继续向纵深发展。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已经制定了“诚信旅游在江苏系列活动”方案。最近我们刚刚开通了《江苏旅游诚信网》,通过网站定期公布旅游企业的诚信信息和失信行为;同时近期还将开展“创建诚信旅游线路评审活动”。 [2009-3-12 15:09:58]
[主持人]: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无疑为广大游客平安出游增加了一把“保护伞”,那么,这次新公布的《条例》与原来有哪些新的变化,新条例在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那些新的规定? [2009-3-12 15:11:25]
[张骥]: 新《条例》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新《条例》将于今年5.1开始执行,网友可以通过网站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 [2009-3-12 15:13:20]
[张骥]: 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从而使条例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落到实处。 [2009-3-12 15:15:04]
[主持人]:修改《条例》的原因是什么? [2009-3-12 15:15:33]
[张骥]: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讲,主要有这样两个原因:一是“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 [2009-3-12 15:16:57]
[主持人]:游客遇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维权? [2009-3-12 15:17:16]
[张骥]: 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则难以通过修理、退换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3-12 15:18:41]
[主持人]:哪些旅游纠纷属于旅游局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范围,哪些不属于你们受理范围? [2009-3-12 15:19:25]
[张骥]: 在新规定没有出来之前,目前还是根据1997年出台的国家旅游局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来执行。 [2009-3-12 15:20:41]
[张骥]: 具体受理范围是: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009-3-12 15:21:40]
[张骥]: 不受理的范围是: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三、可以使用保证金赔偿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限(一般为90天);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2009-3-12 15:23:37]
[张骥]: 不属于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案件受理范围的,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9-3-12 15:24:48]
[主持人]:旅游过程中,哪些事情是可以向旅游局投诉,并且获得赔偿的? [2009-3-12 15: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