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日游”合同有了规范版

发布时间:2016-12-11 16: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游客来苏州参加一日游可以更安心。从本月开始,“一日游”规范合同文本在苏州市全面推开,市旅游局质监所负责人说,到本月15日,苏州市区经营一日游项目的十多家旅行社已纷纷申领了合同文本。

 

    根据苏州市旅游部门在各景区景点所做的调查,每年参加一日游的人群占到来苏国内游客总量的约24%,有1000多万人次。但是,此前因为没有统一规范的合同,出现纠纷后很难调解。就他们接待的情况来看,一日游的投诉要占到旅游总投诉量的约四分之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旅行社不经游客同意,自行增加购物点和自费项目,餐饮质量低,车辆接送不及时等,总体来说,游客对“一日游”的满意度不高。

 

    针对这一情况,苏州市旅游局、工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推出了“一日游合同规范文本”,并于去年11月开始试行。本月,配合新版《旅行社条例》的推出,该合同开始全面推行。

 

    从合同文本来看,内容简明,但涵盖了短途旅游中涉及的各要素。合同条款中写明,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必须事先约定旅游行程、服务标准和游览时间等内容。关于行程的安排,要求写明游览景点和停留时间,如果要安排自费景点和购物点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并经旅游者书面确认同意。对旅游车的要求也要详细写明是否有空调,是何种车型;对于午餐安排的标准也要事先约定,如果有购物点,要写明店名为何。同时,导游员的姓名和总体的旅游费用也都要事先明确。

 

    该合同中还要求,旅游者需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在旅游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而旅行社则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点。如果在旅程中有“甩团”行为的,要承担这一期间游客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且要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而且,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行社不得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行社如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向游客支付相当于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若由此给游客造成损失的,还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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