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后,国家旅游局发出《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新条例、新细则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日前,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李任芷司长就此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有旅行社进行全面审核和换发许可证?
李司长:新条例和新细则取消了对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类别划分,旅行社都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并调整了旅行社注册资金标准、保证金数额及其管理方式、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规定。因此,需要按照新条例、新细则的规定,对现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经营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并将原来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原来的国内旅行社增加入境旅游业务。1996年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后,国家旅游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旅行社重新审核、类别调整(三类变两类)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此次国家旅游局部署在新条例公布施行的一年时间内,即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要完成对现有近2万家旅行社的资质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记者:国家旅游局在确定新许可证及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样式规格时,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李司长:为保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证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许可证及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确定样式规格。同时,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在功能性质上是不同的,许可证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资格的法定证书,而备案登记证明只是依法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因此,国家旅游局规定,一般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组团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样式规格、载明项目都保持一致,《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样式规格与许可证不同,两个登记证明的样式也要有区别,但每个证明自身的样式规格、载明项目全国保持一致。为了便于识记,考虑到新条例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由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号码缩短为两节,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和出境游组团社许可证号码则仍维持三节不变,仍然按省级行政区编号,以区别于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此外,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不必到期换发,可以为旅行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减少管理事务和管理费用。
记者:《通知》规定出境游组团社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驻华使领馆的备案事项在一年内维持不变,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司长: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一千多家出境游组团社许可证换发最长将持续一年时间,组团社及其许可证号码等事项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驻华使领馆备案也需要相应的时间,而目前驻华使领馆一年只接受一次备案,且每次都需要全面备案而不仅是新许可旅行社的备案。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通知》规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组团社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事项不变。在全面完成现有出境游组团社重新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国家旅游局在省级旅游局的配合下,办理备案手续,从2010年5月1日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将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
记者:《通知》规定出境游许可和授权在旅行社全面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李司长:考虑到出境游组团社全面审核、换证及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驻华使领馆备案衔接等工作需要,在新条例、新细则实施后,根据各省出境游发展和监管需要,国家旅游局再研究许可出境游业务委托问题。同样,为依据新条例做好出境游业务许可工作,从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启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出入境和签证备案之前,国家旅游局决定暂停受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申请。
记者:《通知》为什么规定各级旅游局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而不是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开始接受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
李司长: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于2009年5月1日新条例施行起开始受理分社和网点设立备案,但考虑到印制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准备工作需要时间,而各地的工作情况和进展不同,所以《通知》对时间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要求今年底前都必须开始受理备案,具体开始时间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记者: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满两年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满三年期、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如何计算,为什么?
李司长:《通知》规定,关于设立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现有的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现有的国内旅行社从新条例实施之日即今年5月1日起计算,主要是考虑国际旅行社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就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与新条例规定的一般旅行社一致,而国内旅行社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对开展国际旅游业务需要相应的准备时间。《通知》明确的满三年将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均从新条例实施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主要考虑新条例对保证金的数额、交存管理方式等都做了很大调整,为保证新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使有关工作规范有序,不适合再就计算时间做出不同的规定。而且,为了减轻旅行社的保证金负担,《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级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其核退比例多在50%以上,因此,实际上现有旅行社向银行交存保证金的数量已经是或者低于50%。从今年5月1日起新设立的旅行社,则都必须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足额交存,满三年后再根据新条例规定降低比例。
记者:关于保证金清退和交存主要是怎么考虑的?
李司长:《通知》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就必须将其所管理的保证金清退给旅行社,旅行社按照新条例、新细则和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从保证金利息中收取管理费,主要考虑是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将新条例规定的减轻旅行社保证金负担落到实处,严禁继续占压旅行社资金和使用保证金利息。
记者:《通知》为什么规定旅行社使用与企业字号、名称不一致的产品品牌,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李司长:近年来,适应旅游产品开发和包装宣传、产品和服务品牌塑造的需要,旅行社使用与企业字号、名称不一致的产品品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违规经营者以此逃避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的危害日渐突出。所以,根据新条例的精神,为保障权益、规范秩序、加强监管,要求旅行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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