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安全服务意识 规范组织接待行为

发布时间:2016-12-11 18:2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2009年国庆中秋节旅游接待工作提示

    2009年国庆节、中秋节即将到来,节日期间正值国庆六十周年和传统中秋两大节日,为切实做好节日旅游接待工作,避免在节日期间发生各类旅游投诉,现对我市各旅行社提出以下提示:

    一、认真贯彻《旅行社条例》,规范经营行为

旅行社应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与游客签订合同;服务标准中不得使用“准、相当于、豪华、优秀”等含糊字眼;保险金额及项目中不得填“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对于特殊人群,旅行社不得因游客存在的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要求游客支付更多旅游费用。在旅游行程中,导游或领队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不得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不得带领游客涉足黄、赌、毒场所。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时,需征得游客同意,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向委托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旅行社不得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旅行社资质的单位、个人、办事处、代表处等;不得使用无旅游运营许可车辆;不得委派无证导游或领队人员接待游客;不得接受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得出现因团款纠纷扣团、甩团行为。

二、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安全警示

今年时逢国庆、中秋双节叠加的长假,做好假日旅游安全工作至关重要。旅行社要切实做好游客的安全提示工作,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自由活动期间,要特别提醒游客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对于身体状况差的游客,要进行特别的关注与服务,做到让游客出行放心,旅途游玩舒心。

各旅行社在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负责节日期间的投诉接待,及时、就地协调处理旅游纠纷,保证游客投诉无障碍,以防矛盾的扩大。对于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对旅行社重大责任投诉要及时向旅游质监部门报告。

节日期间,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旅游投诉电话:0516--83709993

 

徐州市旅游监察大队

徐州市旅游质监所

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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