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后提建议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6-12-12 17:1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二审稿改得不错,许多意见都被采纳了……”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下称二审稿)时,庄先、金硕仁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表示肯定。


  据悉,二审稿对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定义等内容作出修改。在二审稿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者们不仅注意倾听各方意见,还曾组织过“暗访”调研。


  增强透明度遏制“零负团费”


  为深入第一线了解旅游市场情况,二审稿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与国家旅游局法规司的5名工作人员曾组成调研组,并以“散客”身份参加旅行团到河北省承德市进行“暗访”调研。


  调研组认为,承德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一些旅游城市相比,速度不够快,机制体制上遇到一些“瓶颈”,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调研组发现不少问题:行程中有变化,自费项目多。参团费中未含承德地接社、导游接团的相关费用,属“零负团费”(即组团社不向地接社支付旅游者在目的地发生的费用,地接社为承揽业务反而向组团社支付费用,其利润要靠安排购物、自费旅游项目等获取)。调研组还发现,承德避暑山庄、坝上乘越野车游览三个自费项目门票合计450元,其中旅行社与导游便会获取207元提成。团友对门票费用、导游水准、行程安排等均意见较大。


  调研组提出:应确定“零负团费”的认定标准,控制旅行社安排定点购物和自费项目,公开行程中所有游览项目、住宿地点及费用,增强透明度;规范旅游经营者,对违法者从严处罚;明确导游的法律地位等。


  这一建议在二审稿中有所体现。为遏制“零负团费”,草案一审稿已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二审稿新增规定:旅游者具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与知情权,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等重要事项;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


  分组审议时,胡彦林委员建议明确旅行社和导游之间,旅游局和旅行社、导游之间的关系,以便于旅游局下一步抓“零负团费”问题。


  “建议把旅行社的宣传推广资料看成是旅行服务合同的重要部分,只要违反宣传内容,就视为违反合同。”全国人大代表马逢国表示。“组团之前,旅行社不但应明确向旅游者说明有关合同内容,为了避免纠纷,还需要双方签署确认。”全国人大代表刘艺良说。


  旅游定义“仍值得推敲”


  草案一审稿关于“旅游”的定义是:“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一审期间,乌日图、汪光焘等委员提出,将参加会议及到国外从事经济、文化、科技交流定义为旅游不合适;郑功成、陈斯喜等委员也认为该定义应该修改。


  二审稿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将旅游定义修改为:“在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审分组审议时,与会者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我理解至少两三个人才叫"组织",那么个人到国外的旅行叫不叫旅游?”周声涛委员认为,旅游一定要动起来,要带有旅行性质的休闲、度假才叫旅游,在家休闲、度假不能叫旅游。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建平提示,探亲、访友等不能笼统叫旅游,但是很多情况下其中包括旅游活动。


  南振中委员认为,旅游经营活动既包括“旅游服务”,也包括“旅游产品”,建议将上述定义中“提供相关服务”修改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导游应有“基本工资”


  调研组在“调研情况简报”中透露,目前除极少数导游有正常的工资外,绝大多数导游没有工资保障,没有“三险一金”,导致其不得不采取诱导旅客消费、欺客宰客,甚至弃团甩客、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等来维持基本生活。


  调研组建议明确导游的法律地位,从立法上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以及“三险一金”等基本权利。记者看到,二审稿重申了一审搞的精神,规定: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分组审议时,庞丽娟委员建议导游建立“五位一体”的制度:建立基本工资制度;建立绩效工资制度,要考虑服务态度和质量,表扬和投诉等等都要结合考虑;建立旅游从业人员基本正当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明确规定导游人员的人格、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严肃旅游人员从业规范和问责制度;建立国家层面的荣誉制度,以激发和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律感。(作者: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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