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12 17:1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


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意见》指出,各类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高度重视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确保了文物安全,又有效利用了文物资源。但是也存在有的地方违法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


   为在发展旅游的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并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为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强对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导。其中,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此外,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记者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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