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岁的刘女士是一家企业职工。去年9月18日,刘女士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旅游途中,如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旅行社要为刘女士做必要的协调处理;如因旅行社原因,致刘女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赔偿。
9月20日,刘女士随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前往浙西大峡谷游玩。快到目的地时,旅游车突然猛烈颠簸,致刘女士高高弹起并摔倒在地。当时,由于附近没有医院,刘女士只好忍痛坚持。返回南京后,刘女士住院治疗。经省人民医院诊断,刘女士腰部有一处骨折。
事后,刘女士多次找到该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没有结果。今年3月,刘女士只好带着合同以及治疗病历等证据,来到法院,寻求法律维权。庭审中,旅行社对刘女士摔伤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刘女士提出的赔偿费用,因过高不能全部接受。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旅行社于今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女士各种损失3950元。“五一”黄金周临近,鼓楼法院民一庭庭长鲁昌贵提醒市民,办理旅游手续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好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旅游途中,一旦遭遇人身财产伤害,或对方有违约行为,要注意收集证据。有了证据,维权时就主动多了。
来源:南京日报 李自庆 殷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