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铜山区实际,铜山区政府决定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在2011年度(260元/人/年)基础上提高80元(340元/人/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30元,补助比例由现35%调整为50%,补助限额由现200元提高为340元。同时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由现8万元调整到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一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过16万元(原政策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