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私自更改旅游路线,由于大雪原因未能游览长城,责任谁赴?

发布时间:2024-05-22 01: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问题描述:

2006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2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抗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的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翌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经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改旅游行程,属导游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 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解答:

一: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
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在游览过程中,未经旅行社允许或者客人要求不能私自更改行程。
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
导游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其所属的旅行社应对游客进行赔偿。

这是导考题目。

此事发生在2006年2月? 你们最后是如何解决的?
“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
我的看法是:如果当时全体客人决绝更改行程,他(关某)是不可能强行带客人改变行程的,这是我的疑惑之一。
旅行社说:“改旅游行程,属导游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这纯粹是推卸责任的说法, 导游, 是代表旅行社完成对客人应该尽的义务和责任,导游的一切行为都代表旅行社,没有旅行社客人从哪里来的?所以强迫客人更改行程造成的对游客的损害旅行社负全部责任
导游的辩解所谓“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是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政治事件。导游借用了这个词汇想巧立名目逃脱责任。
问题的关键在于,导游强迫游客更改行程造成了损失,旅行社是要负更改行程而带来的损失!
你们没有打官司吗? 事隔两年半,再次提起此事,恐怕打官司也比较困难了

没责任,属于不可抗力,去了也危险。但应该和游客协商好。多购物回扣比较高。

不成立,
在出发之前旅游线路是经旅行社客人双方同意然后执行的,在旅游途中要更改行程重要一点是要经过客人签字同意才行,如果客人不同意是不允许更改行程的,大雪封路这个自然因素不能做为辩解的理由。导游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出了问题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导游身上

当然不成立啊.
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即导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实行接待任务.
而关某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行程即是违反了合同法.且导游人员关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这一行为是在事故之前发生的.所以与"不可抗力"无关.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顺带一提,导游人员是有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的.不过,是在预见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且征得多数旅游都的同意,且要及时报告旅行社.

当然不成立.
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旅行社汲汲相关,导游人员是旅行社实施与游客合同的重要保障.导游人员的失误,旅行社是要承担相映的责任的.

(1)成立,因为大雪堵路的确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导游也因付责任,导游不能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更改。
(2)不成立,因为导游违反合同内容,所造成的游客的损失因先由旅行社先行赔偿,然后在由旅行社向导游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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